索引号 zfbmslj/2022-0022 公开日期: 2022-03-20 15:58
来源 水利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水罚字【2022】第05号)

当事人:许**(612423********5012):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3月18日在修修建艾心村至大湾村旅游公路改建项目时,施工不规范,将泥土滑落到汶水河道里河道管理范内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根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自行将倾倒在两河镇汶水河(杉木湾)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泥土清理复平,恢复河道原貌。

(2)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所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交呈石泉县政务大厅财政窗口,地址春潮广场东段(城投大厦)。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泉县水利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