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sfj/2022-0006 公开日期: 2022-03-01 16:58
来源 石泉县司法局
内容概述 现将《石泉县司法局建立公证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公证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司法所,局各股(中心),公证处:

现将《石泉县司法局建立公证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司法局

2022年2月28日


石泉司法局建立公证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工作机制(试行)

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中的职能作用,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实际建立本工作机制。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减少诉讼,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公共法律服务“一中心一站一室”为载体,推动公证与人民调解无缝对接,促进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就地化解、源头预防,健全完善有效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助推乡村文明、助力社会和谐,全力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为建设更高水平“三宜”石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职责分工

(一)石泉县公证处:一是在调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中为当事人提供证据保全公证,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强化证据效力;二是对纠纷当事人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提供赋强公证法律服务;三是对于相邻关系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物业服务纠纷、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当事人对立情绪强、调解难度大的民生类矛盾纠纷,发挥调解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劝解说服优势与公证专业法律服务的权威性,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成效;四是依法提供涉及公民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公证法律服务,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继承、声明、赠与、委托等相关公证,协助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群关系。

(二)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一是指导镇、村人民调解组织聘请公证员担任特邀调解员,为涉及公证事项的矛盾纠纷提供专业意见或参与调解相关矛盾纠纷;二是指导各镇定期组织召开调解员培训会,由公证员针对继承等家事类型的纠纷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三)司法所:各司法所要明确一名人员负责担任本辖区证调对接联络员,及时反馈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针对继承、赡养等家事类型的纠纷,在收到书面或者口头调解申请后,经评估并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公证员参与调解。在化解婚姻家庭、赡养老人、财产归属等矛盾纠纷中,指导引入公证家事服务。

(四)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统筹安排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广泛向镇、村调解组织和人民群众宣传推广公证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工作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首选率。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公证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司法所、公证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人任成员,并在县公证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公证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是体现公证服务民生的重要惠民工程,是打造主动司法、民生司法的重要抓手,各成员股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深远意义,统一思想、凝心聚力,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开展好工作。

(二)协同配合,强化大局意识。在完成好自身职责的同时,加强相互配合,做好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的整体开展。由公证处负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讨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有关业务数据互查共享。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积极宣传推广公证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引导人民群众将公证法律服务作为纠纷化解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社会知晓率和公众认可度。要及时提炼总结工作开展中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进一步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