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22-0000 发布日期: 2022-01-10 11:03
来源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实施细则(五)调整充实就业帮扶政策

石泉县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五)调整充实就业帮扶政策

(一)将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统一改称就业帮扶基地

支持将县域内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培育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就业扶贫基地补助政策不再延续)。

补贴对象:被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稳定就业满6个月,月工资不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基地(企业)奖补。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2000元一次性就业奖补(根据就业帮扶基地不同,不同年度可再行申报补贴)。

申报资料: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发放凭证、申报补贴花名册、基地对公账号等复印件。

受理单位及联系电话:县人社局   6312352

(二)跨县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原《关于实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费补贴的通知》、《关于申领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务工交通和生活补贴的通知》不再延续)。

补贴对象:16—60周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自行跨县转移就业满6个月的。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可“定额补贴”交通费,其中跨省转移就业的补贴500元,跨县省内转移就业的补贴300元。

申报资料:转移就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含《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就业协议》《工资收入证明》)等任意一项,转移就业情况属实但无法提供上述任意一项证明材料的,可由转移就业者本人或家属出具转移就业情况说明并签字,帮扶干部确认情况属实签字背书,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个人银行卡复印件等。

受理单位:按照村(居)委会审核公示、镇政府核查公示、县人社局抽查公示等程序进行。

(三)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原《关于申领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的通知》不再延续。

补贴对象:县域内吸纳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不低于5人,签订不低于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稳定就业不低于6个月的社区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各类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参与东西劳务协作的帮扶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2000元的补贴。

申报资料:市场主体申报补贴报告、填写《石泉县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监测帮扶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工资发放证明等。

受理单位:按照村(居)委会审核公示、镇政府核查公示、县人社局抽查公示等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