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日期: | 2021-12-30 16:38 |
来源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
内容概述 | 2022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
各县(市、区)医保局、人社局:
现将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新版年药品目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各级医保、人社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二、各级医保、工伤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新目录的更新、维护、测试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指导,完成系统匹配对应,确保《2022年药品目录》按时落地执行,参保人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三、《2022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级医保、人社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报告。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