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民政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石泉县殡葬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zfbmmzj/2021-0234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民发〔2021〕167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8-25 15:40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 8 部门《关于开展殡葬价格秩序 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的通知》(民发〔2021〕67 号)和市民政局8部门《关于印发<安康市殡葬业价格秩序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精神,规范殡葬业价格秩序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进一步巩固提升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决定从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在全县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石泉县民政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石泉县殡葬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石泉县殡葬价格秩序 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泉县林业局

2021年8月25日

石泉县殡葬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 8 部门《关于开展殡葬价格秩序 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的通知》(民发〔2021〕67 号)和市民政局8部门《关于印发<安康市殡葬业价格秩序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精神,规范殡葬业价格秩序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进一步巩固提升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决定从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在全县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管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省、市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安葬权益,规范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以“零容忍”态度制止新增问题,进一步巩固提升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提升综合治理水平,坚决遏制殡葬业违规乱象。

二、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统筹推进全县殡葬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整治工作,决定成立石泉县殡葬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各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实施和统筹推进全县专项摸排整治和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不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民政局承担。各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每周四报送整治情况。领导小组不作为县级议事协调机构,不刻章不发文,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三、重点任务和职责

按照依法依规、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要求,各部门要对排查出的价格秩序混乱、公益性安葬设施违规建设经营问题,建立整治台账,列明具体违法违规情形,明确整治依据、步骤时限、执法主体、处置措施等,采取一案一策方式,依法去存量,坚决控增量,确保整治取得实效。本通知所指公益性安葬设施是指经地方民政部门审批,用于保障本辖区居民安葬服务需求的非营利性公墓、骨灰堂等设施。

(一)整治墓地价格秩序

1.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墓,社会反映价格偏高的,开展成本调查,采取措施、降低价格。(发改局牵头,各镇配合)

2.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但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以及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局牵头,发改局、民政局、各镇配合)

3.对在修建、经营墓地过程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局负责)

(二)整治殡仪馆违法违规谋利行为

4.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捆绑服务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局、发改局、民政局负责)

5.对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依法责令改正。(民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负责)

6.对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的依法查处。(民政局负责)

(三)整治殡葬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谋利行为

7.对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依法查处。(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公安局、各镇负责)

8.对在提供殡葬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时,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镇配合)

9.对违规利用医院太平间开展殡葬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民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10.对违规利用医院太平间开展殡葬服务和救护车违规运输遗体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卫健局牵头、各镇配合)

11.对非法接运遗体的社会车辆 (救护车除外)依法查处。(民政局、公安局牵头、各镇配合)

12.对开展殡葬服务过程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局负责)

(四)整治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行为

13.对经营性公墓,未批先建、擅自扩大用地面积、修建超标墓位、违规预售租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民政局牵头,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各镇配合)

14.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违法占地或者超出批准建设用地面积的公益性安葬设施,依法查处后经多方论证确需保留且符合土地使用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民政局牵头,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各镇配合)

(五)整治改变公益用途违规经营行为

15.对改变公益用途、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安葬设施,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民政局、各镇负责)

16.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墓位(格位) 限期改正,并可依照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罚款。(民政局、各镇负责)

17.对以家族集中存放骨灰形式整间出售的安葬设施,责令经营方停止经营活动,并限期改造为开放式骨灰存放方式。(民政局、各镇负责)

对拒不整改上述问题的建设运营主体,要把相关信息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对于摸排出的殡葬业其他突出问题,由各部门统一报民政局,由民政局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是否纳入整治范围。整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涉事群众的切身利益,不能简单“一刀切”和粗暴执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安排

(一)启动实施(2021年8月)

按照本方案要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

进行“地毯式”、全覆盖专项检查复查,逐一登记造册,并详细列明检查复查的各类违规建设经营情形。专项检查结果于11月5日前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

(二)整治整改(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 

各部门和殡葬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做到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整改到位,不留“后遗症”。整治工作既要充分体现法纪严肃性,也要稳妥操作,把握好法规政策界限,禁止简单粗暴。要把整治的重点聚焦到企业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要注重总结借鉴以往整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妥善防范处置各种矛盾,确保既解决问题,又解决好群众合理利益诉求。

(三)督促指导(2021年10月至12月)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开展行动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指导督促各地落实核查和整改任务要求。对工作走过场、整改不到位的,特别是整治后又出现新问题或相关负面舆情的,要进行约谈、通报等,督促抓好整改。各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检查督导,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部门要在 2021年 12月 20日前向民政局书面报告总体整治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各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整合监管执法力量,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形成高位推动态势,确保部署统一、组织有力、措施精准、见到实效。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着力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防止问题拖大拖“炸”、避免“运动式”治理。统筹各领域执法力量,形成协同整治合力。要建立信息报送共享机制,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发现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特别是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以及村组干部作用,做到群策群力,群防群治,齐抓共管,推进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狠抓工作落实。要结合实际,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落实属地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整治一起销号一起。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要加强研判、挂牌督办,做好风险防范、矛盾化解等工作,对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整治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避免整治工作流于形式,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强殡葬管理、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和市场主体增强诚信经营、自觉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