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22年度池河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jzfchz/2021-0071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池政发〔2021〕35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21-10-26 17:03
内容概述 为确保我镇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石政办函〔2021〕41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22年度池河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站办所:

为确保我镇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石政办函〔2021〕41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时间

按照全县统一要求,我镇2022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参保任务

根据石政办函〔2021〕41号文件,2022年下达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任务计划人口数为20310人,共计需筹资6499200元,现将参保任务计划数分解下达,请各村(社区)按照下达任务计划数完成筹资。(见附件2)

三、参保缴费对象

(一)具有我镇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镇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非我镇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提供我镇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镇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在本镇参保。

(二)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统一在学校参加安康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原则上整体参保。

(三)统筹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七)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四、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标准

(一)退役士兵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保,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二)大学生

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保缴纳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三)其他特殊人员

包括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参保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参保资助

全县居民医保参保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资金给子全额资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每人每年为120元。

3.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期限定额资助政策,每人每年为70元。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4.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年120元给予定额资助。

5.2021年10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计划生育家庭

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六、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新生儿

(1)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大学生

(1)2021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1年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2021年参保年度内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安康市迁入外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七、特定人群身份认定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2021年9月30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各相关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应及时报税务部门、医保部门。

(三)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认定的人员信息报税务、医保等部门。

八、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金融机构渠道代收入库,我县主要采用农商银行手机银行、助农E终端、ATM机、柜面;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手机银行和银联云闪付APP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缴费。

(一)全额资助人员。对于全额享受个人缴费补助的参保群体,由负责补助的部门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依资助人员名册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定额资助人员。对定额资助的参保人员,按“先缴后补、缴补分离”的原则办理缴费业务,即参保人员个人按年缴费标准(320元/人/年)自行缴费,补助资金按照政策规定和补贴标准,由财政及相关部门通过直补的方式发放给相关人员。

(三)提供缴费凭证。凡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包括手机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凭证、e终端POS小票、缴费(完税)证明等,缴费(完税)证明可以在村(社区)代收客户端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九、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缴费确认

1.参保人员须按照拟参保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缴费确认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镇医保经办机构、村(社区)代办点或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三)重复缴费

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了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缴费地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域内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地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十、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社区)要按照要求,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并建立完善参保信息台账,确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其中,已脱贫人口和监测户两类对象参保率必须达到100%。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村组院落会、走访入户等形式,向群众深入宣传医保政策,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一种类型的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三)强化督查,严肃问责。镇社保站加强与各村(社区)、税务局、医保局信息沟通,镇纪委加大督查力度,对完成进度差的及时通报。

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