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1-1315 公开目录: 县政府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21〕14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0-31 20:35
内容概述 为认真汲取“安康家圆医院”“安康兴安医院”舆情事件的深刻教训,进一步纠正和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巩固和完善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安政发〔202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石泉县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0日


石泉县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汲取“安康家圆医院”“安康兴安医院”舆情事件的深刻教训,进一步纠正和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巩固和完善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安政发〔202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群众医疗安全、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为宗旨,以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认真贯彻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整顿我县医疗服务行业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营造人民群众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创新监督执法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和“害群之马”,着力解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行业乱点乱象和欺诈骗保行为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三、整治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是民营医疗机构。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自查,认真落实整改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照整治要求,全面开展行业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上报县卫健局。

(二)全面检查,依法严肃查处

1.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排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医疗设备设施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情况。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各类证照开展医疗活动;执业登记在床位、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和制度职责方面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不符;租借执业证照开业和承包科室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从事诊疗活动;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资质证件行为;执业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医师多点执业未进行备案;执业医师未经亲自诊查病人,便出具虚假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规开展放射诊疗、母婴保健等诊疗活动;未取得配置许可证、操作上岗证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假冒、伪劣、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已列入召回范围的医疗设备、器械;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等行为;违规开展临床用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采供血、拒收(诊)病人等行为;瞒报、漏报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法定传染病行为。不按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废水行为;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行为。

2.整治“四不合理和“四虚假”骗保行为。重点排查整治“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收费”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假血透”等欺诈骗保行为。整治违反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指南)过度检查、重复检查及过度使用药品、耗材等行为;整治违反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指南)诱导医疗、过度医疗,特别是无病治疗、无病挂床,小病大治。采取利益输送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收诊疗服务;重点检查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备案情况、公示情况和有无违规收费情况。违规收费重点检查重复收费和未经备案公示的自立项目收费和超标准收费情况。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无故留存、恶意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诱导住院、虚构病人、虚构病情、虚构医疗服务(含血透),伪造医疗文书、病历或票据,违规从业、超范围经营、挂床住院、虚记、多记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3.整治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依规排查整治虚假宣传医疗服务信息和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医疗机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及篡改医疗广告审核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医疗机构名称及门头牌匾字号不规范,以及利用医疗机构场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及自制卡片、扇子等物品夸大、虚假宣传医院资质或荣誉、专家信息(介绍)、诊疗服务项目、诊疗技术、仪器设备等行为;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擅自开展义诊、免费体检、疾病筛查活动,以此诱导群众就诊、入院,推销各类保健品、药品及器械的行为。

4.整治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以“平安医院”“健康医院”“十个没有”平安示范单位创建为抓手,坚决整治医疗机构周边环境、院内医疗服务环境和行业乱点乱象。加大力度重点整治院内及周边无证经营的摊贩和早餐摊点,严厉打击“医托”“号贩子”“黑救护车”等破坏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医闹”和侮辱、威胁、殴打及伤害医务人员和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及利用职权获取商业贿赂的腐败行为,以及违反医德医风、职业操守(道德)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职责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医保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联合开展。整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组长研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卫健局:负责拟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院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整治,及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及其执业行为,确保整治行动有序高效开展。

县医保局:负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协议处理和行政处罚,并视情形提请公安机关或纪委监委处理。

县公安局: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整治、净化医院内外治安环境,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从重从快办理发生在医疗和医保领域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强化卫生健康和医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检查和查处医疗机构在经营、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广告发布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12345服务热线、医疗机构审批服务事项及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对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0月31日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制定自查整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对照整治重点深入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并于10月31日前向县卫健局书面上报整治行动自查落实情况。

(二)全面检查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县卫健局、医保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联合成立检查小组,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疗机构开展拉网式检查,对主动报告和整改的,可视情形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彻底、走过场,在全面检查时发现问题的要加重处罚、执纪问责。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12月20前)。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长效机制,把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作为常态化工作抓好、落实好,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活动总结书面上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医保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把专项整治中形成的有效措施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健全完善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活动情况书面上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卫健局、医保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见附件)。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及整治重点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协调联动,必要时联合其他部门开展检查整治,切实做到资源共享、互通信息,努力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确保成效显著。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主动深挖细查,深入开展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做到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诿、不护短,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举报及工作联系电话:

县卫健局:0915-6321274   联系人:姚  强 

县医保局:0915-6312962   联系人:胡友忠 

县公安局:0915-6320601   联系人:李  伟 

县市场监管局:0915-6312315   联系人:孔  娟

县行政审批局:0915-6326229   联系人:冯明亮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1〕14号

政策图解: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3275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