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07-25 09:49作者:陈馨林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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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彭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石泉县公安局,住所: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法定代表人:田某,职务:石泉县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石泉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08号)中的第一项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石泉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08号);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以申请公开的第1、2、3、4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无依据。《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重点审查该信息是否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司法信息、党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是司法信息、党务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信息。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关于“投诉律师一事所产生的全部支出明细”并非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事务信息,且被申请人投诉律师一事所产生的全部支出用的是国家财政拨付给石泉县公安局的钱,该笔支出已经与公安机关以外的他人产生实际联系,申请人有权知晓自己所纳税款支出情况,被申请人以该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无法律依据。

3.被申请人不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五项信息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法治政府”的立法目的,也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支持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前四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五项信息系被申请人内部事务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了答复告知,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石泉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08号)中第一项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依法维持。

本府查明:

2020年4月10日,申请人彭某某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了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以下五项政府信息的申请:

1.被申请人投诉律师们的全部投诉材料(包括相关函件、投诉书、证据材料等);

2.被申请人投诉律师的具体职权依据(请出示具体法律条文);

3.处理投诉事宜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委托书;

4.投诉律师事宜具体决策者名单;

5.被申请人处理投诉律师一事所产生的全部支出明细。

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2日收到并予以受理,于 4月28日作出石泉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08号),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第1、2、3、4项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前四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第5项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该信息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4月29日以书面的形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以上事实主要有陕西省石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石泉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08号)、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石泉县公安局关于对朱孝顶律师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函等证据证实。

2020年5月2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石泉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08号)第一项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全,5月27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6月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本府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投诉律师的行为并非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前四项信息并非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五项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另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依据申请人所需信息的指定信息提供方式和获取方式向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本案中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告知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石泉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08号)第一项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