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rsj/2021-0384 | 公开日期: | 2021-09-30 09:05 |
来源 | 县人社局 |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领域举报及行政救济途径 |
一、投诉举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
2、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3、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行政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列入劳动保障领域黑名单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且处罚不停止。
2、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列入劳动保障领域黑名单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且处罚不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