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xnyncj/2021-0107 | 公开日期: | 2021-08-10 14:13 |
来源 |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 ||
内容概述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乱建耕地建房行为,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和工作职责,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
各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乱建耕地建房行为,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和工作职责,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建设规模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一)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的;
2.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
3.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建设规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即: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二分),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建设层高和风格要符合辖区规划及风貌。
二、审批流程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审批表》(附件1)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等相关材料,涉及建新拆旧的,需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村组审查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审批表》(附件1)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审批表》(附件1)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
(三)镇级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本年度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农户,汇总后将计划用地指标需求分别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镇政府根据上级批复用地计划指标,合理安排本年度村民建房数量和面积,原则上禁止镇政府超计划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备的申请,镇政府应及时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机构完成联审工作。涉及住建、林业、水利、电力等职能机构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镇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权属是否清楚、四邻是否有争议,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社区)组审核公示等。镇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审查和审批工作,重点审查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审查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查宅基地的用地位置、拟建规模、建筑风格、建筑色彩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城镇规划区内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可委托镇自然资源机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3),并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涉及住建、林业、水利、电力等职能机构的要及时征求意见。镇政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统一核发《农村宅基地审批书》(附件4)。
完成审查后,镇政府相关机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审批表》(附件1) 中签署用地审批意见。在审查过程中,已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村庄规划尚未编制或暂未批准的,要按照《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及县上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所有宅基地审批要以适当方式公开,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并将《石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6)每半年汇总上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对于宅基地因自然灾害损毁,因避让地质灾害、生态保护以及建档立卡户因农村危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搬迁或重新选址建设的可以适当简化审批程序,优先保障宅基地用地需求。对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农村村民零散建房,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应按照《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建房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强化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期限内必须开展建设,未开展建设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社区)民委员会报请镇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对于农村用地建房,镇政府要及时组织本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机构等相关人员进行全过程管理,强化服务指导。
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批准用地建房开工前,农户应向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应组织本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附用地现状照片);涉及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及重点管控区域的,镇政府应组织镇自然资源机构、镇农业农村机构和县住建局、交通局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规划验线。
3.建成后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镇政府应及时组织本镇相关机构人员进行验收,实地检查用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限、四邻签字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5),通过验收的农户,可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需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住宅,严禁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多占地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在申请新建住宅前需签订原宅基地退出协议,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如原宅基地已办理过登记,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认定处置。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各镇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户有所居。
(三)建立健全巡查监管长效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对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开展不定期巡查;镇政府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将宅基地纳入网格化管理,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建房现象;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县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执法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地宅基地管理机制,各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成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机构等单位组成的农村宅基地服务管理办公室,设立服务窗口,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强化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落实审批和建设监管责任。各村要配备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明确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履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定期向县自然资源局通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土地利用计划、核发规划许可证、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地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互通共享政策数据信息,联合开展审批监管,共同组织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协同处置信访矛盾与法律纠纷。
(二)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各镇要及时与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对接,加强工作配合,做好有关政策移交和数据共享,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有关问题,按照中省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分类处置相关政策要求执行,不能出现工作“断层”“断档”问题,确保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三)严格执行 “十四不批”原则。 各镇要严格执行 “十四个不批”原则,即: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近期规划建设的;影响消防安全的;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的;影响交通(包括影响邻居出入通道)的;占压城市道路或不符合道路退让红线要求的;产权不明、四邻有纠纷的;影响城市防洪防汛的;与公共设施有矛盾的;侵占公共绿地的;影响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的;供电高压走廊范围之内的;紧靠易燃易爆源(属禁建范围以内的);公路沿线控制区范围内的;其他规划控制区城。
(四)严肃工作纪律。宅基地是保障农村村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障农民权益,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和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各镇要主动与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做好工作对接,严禁发生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责。
附件: 1.石泉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审批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6.石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登记表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1
石泉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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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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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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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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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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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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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 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建筑面积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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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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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 及建房(规划 许可) 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m2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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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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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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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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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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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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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四邻签字(东边: 南边: 西边: 北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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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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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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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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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自然资源机构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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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业农村机构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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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构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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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构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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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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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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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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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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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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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
村(社区)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图: 农宅字 号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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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标明中心点坐标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
附件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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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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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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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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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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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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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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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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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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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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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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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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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业农村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镇自然资源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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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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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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