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21-0000 发布日期: 2021-09-02 11:38
来源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党组织:

《石泉县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石泉县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基础上,合理调整选派范围,优化驻村力量,拓展帮扶内容,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逐步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统筹安排、精准选派,供需对接、按需选派,增强选派干部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坚持真抓实干,注重严管厚爱,确保选得优、下得去、融得进、干得好。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各镇党委对驻村工作队承担日常管理责任。县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密切配合,县财政局、县人社局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驻村工作队的人员选派、监督管理、资金保障、督查考核和机制完善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四条  对脱贫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社区),继续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强化驻村工作力量;对乡村振兴示范村等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要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党组织软弱涣散村,按照常态化、长效化整顿建设要求,继续全覆盖选派第一书记;对其他类型村,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选派安排。

第五条  第一书记、工作队员人选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工作能力强,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不得从临时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和工勤人员中选派。党组织软弱涣散村的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可从镇机关优秀干部中选派。第一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具有1年以上党龄,重点从近期或经过1至2年锻炼能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的优秀干部中选派。工作队员优先选派中共党员。

第六条  选派范围内的村(社区),要有1名第一书记、至少2名驻村工作队员,任务重的可适当增加人数。编制20人以上的部门(单位),要按照选派条件,选派1名第一书记、至少1名驻村工作队员;编制20人以下的,选派1名第一书记,根据实际选派工作队员。帮扶部门(单位)选派的工作队员不足2人时,由镇党委按照选派条件,从机关干部中补齐缺额。

第七条  按照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帮扶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推荐选派人选;县委组织部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进行资格审核,确定选派人员。其中,第一书记人选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审核,工作队员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审核。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在镇党委领导下,紧紧依靠村(社区)党组织,充分发挥支持和帮助作用,与村(社区)“两委”共同抓好各项工作。

(一)抓基层组织建设。深入落实农村党建“3166”工作思路,健全完善稳队伍、稳帮扶、稳政策“三稳”机制,推动村(社区)干部、党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党规党纪和党的路线政策方针;推动加强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促进担当作为,打造“不走的工作队”;扎实开展“双建双培”活动,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业,为每个村(社区)至少培育1名35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后备力量;推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持续开展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五类三制”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二)抓防返贫监测和帮扶。围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

实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防返贫常态化监测和精准帮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做到早发现、早帮扶,实现动态清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三)抓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指导易地搬迁社区建设“一强三好”(支部书记强,风气好、发展好、评价好)党组织,实施强基、护航、聚力、暖心、睦邻“五大工程”,逐步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落实落细后续扶持政策,促使有产业发展意愿的搬迁户有一个产业扶持项目、有劳动力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确保搬迁群众“安居乐业”。

(四)抓产业创业就业。指导村(社区)党组织落实“支部联建、产业联盟、资源联享”工作机制,推动村集体发展,带动群众个体同增收、共致富;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新社区工厂和农业园区,吸纳脱贫人口和低收入家庭就业;统筹用好生态护林员、护路员、护河员、保洁员以及村级光伏电站等各类公益岗位,促进群众就近就地就业。

(五)抓集体资源资产管理。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分类分项建立资产台账,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对公益性资产,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确保长期发挥作用;对经营性资产,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收益分配,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对确权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扶贫项目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给予帮助指导,防止出现不规范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的问题。

(六)抓村容村貌整治。推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指导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村庄创建等工作;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提高村民清洁卫生意识,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巩固提升农村公路养护、河道管护、村庄保洁及绿化管护“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建设成果,进一步拓展管护范围,提升管护水平。

(七)抓新民风建设。深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三个六”工程,深化“诚孝俭勤和”新民风建设,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培育文明乡风;深入开展“道德模范”“好媳妇、好婆婆”“身边好人”“致富标兵”和“文明家庭”等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村民见贤思齐、比学赶超。

(八)抓治理水平提升。围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乡村善治水平,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形成治理合力;推动完善“行政村党组织—网格(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小组)—党员联系户”的村党组织体系,加强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实行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推动健全村级民主管理、监督、协商机制,落实“五步三公开”,加强村务监督。

第九条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要从派驻村实际出发,明确职责定位,抓住主要矛盾,细化任务清单,与村“两委”共同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做到遇事共商、问题共解、责任共担,面对矛盾问题不回避、不退缩,主动上前、担当作为。同时,注意调动村“两委”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到帮办不包办、到位不越位、补位不缺位。

第十条  围绕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落实党的惠民政策,开展村级为民服务全程代理。驻村帮扶干部每半年对全村所有农户至少入户走访一遍,每半月对需要重点关注的农户做到排查全覆盖,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五保户”等人群的关爱服务,做好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生活严重困难户的关心帮助;推动到村公共服务资源以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落地,提升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能力,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第一书记每半年给村(社区)党员干部讲一堂党课,向县委组织部和选派单位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走访一遍全村农户,结合走访记好一本民情日志,至少撰写一篇调研报告,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地为群众办一批民生实事。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任期不少于2年,到期轮换、压茬交接。工作队长原则上由第一书记兼任,同时确定1名镇主要领导、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县级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总队长。选派单位要指导涉及轮换的新老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做好工作交接(交接时间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交接完成后任职期满人员方可撤离。任职期间,除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驻村开展工作或调离原选派单位外,不得因提拔或岗位调整等原因缩短任期。

第十二条  第一书记、工作队员每月驻村(社区)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外出开会、培训、联系项目等);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党组织关系转到村(社区),不占村(社区)干部职数;一般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除县城规划区和镇政府驻地3公里以内的村(社区),夜间可以安排至少2名驻村(社区)工作队员值班外,其余村(社区)工作队员必须按要求吃住在村(社区)。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驻村工作队应当安排工作队员轮流值班。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考勤、请销假、工作报告、督导检查等工作制度。

(一)考勤制度。落实第一书记、工作队员考勤镇、村两级书记双签字制度。镇党委每月28日前,分别向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报送有镇、村党组织书记签字的第一书记、工作队员考勤结果。

(二)请销假制度。第一书记连续请假5天以内由镇党委批准、6天至10天由县委组织部批准、10天以上由派出单位向县委组织部请假;工作队员连续请假5天以内由镇党委批准、6天至10天由县乡村振兴局批准、10天以上由派出单位向县乡村振兴局请假;第一书记、工作队员连续请假超过30天由派出单位召回并重新选派,未履行请销假手续的按违纪论处,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三)工作报告制度。派出单位要加强工作队驻村工作情况的跟踪管理,每半年听取一次选派人员工作汇报、每季度召开一次驻村帮扶专题会议;派出单位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到村(社区)开展一次调研指导。

(四)督导检查制度。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指导;镇党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工作情况抽查,每次抽查率不少于派驻总人数的30%。对未按要求驻村的队员,发现一次批评教育;二次谈话通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三次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责令选派单位召回另行选派。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每年对第一书记、工作队员至少轮训一遍,提高驻村工作整体质量和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干事本领。派出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资源优势,做到与选派人员责任捆绑、项目捆绑、资金捆绑,确保驻村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  全面落实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工作生活补贴、差旅费报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体检、公休假等待遇。

(一)驻村期间,派出单位要为选派人员每人每月安排100元通信补贴,每月凭票报销或按每公里0.8元计发单位与驻村工作点间不超过4次的往返交通费,比照所在镇干部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按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发放未休假补助。每年分批次组织所有驻村工作队人员进行1次体检。

(二)县财政局要配合省市财政,足额落实每名第一书记每年1万元、每个驻村工作队每年1万元的工作经费。为驻村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不低于500元/人/年,保额不低于40万元。县、镇驻村工作队员分别按每人每天60元、40元的标准发放驻村生活补助,县派驻村干部生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保障,镇派驻村干部生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专项保障50%,不足部分由各镇从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凡由县级财政保障的经费,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到镇,由各镇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据实发放。驻石单位和国有企业驻村工作队员相关待遇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经费由派出单位自行解决。

(三)各镇和派出单位要加强驻村点建设,做到有固定的食宿场所、有床、有被褥、有灶具、有炊事员、有取暖降温设施和其它生活必需用品。开展帮扶工作及慰问困难群众、驻村房屋租赁、水电开支、驻村点炊事员报酬等,可从县财政划拨驻村工作队的工作经费或派出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

第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和镇党委要经常与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开展谈心谈话,派出单位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走访慰问。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在工作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的失误偏差、负面影响,依法依规从轻处理或免除相关责任,鼓励主动履职担当、大胆干事创业。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弘扬“勤快严实精细廉”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减负减压,不得要求填报规定外的报表,不得召集参加规定外的会议,不得开展未经县委审批同意的督查,不得设立规定外的考核项目,不得强制要求规定以外的事项“凡事留痕”。

第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加强实地调研督促,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指导改进工作。注重总结宣传驻村帮扶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扶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驻村工作半年以上的)和期满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实施,主要以任务落实到位、纪律执行到位、作用发挥到位为基本依据,采取查看民情日志台账是否详实、村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村级议事程序是否规范、承诺目标事项是否落实,以及召开村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等方式,对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履职进行考核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占派出单位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指标。

第二十条  完善奖励、问责办法和召回制度,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优先提拔重用、晋升职级、招录招聘、转任调任、表彰奖励;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立即召回并在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选派的第一书记、工作队员被召回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镇和县直部门空缺的领导岗位优先从第一书记、工作队员中选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