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目录: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2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1-29 10:03 |
内容概述 |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全县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调整收费系统,做好收费公示,确保2021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政策,可根据自身情况适当下浮。
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按照化验费类别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报销。支付人群为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以及安医保发(2020)106号文件规定范围。符合安医保发(2020)106号文件规定的异地就医参保职工,住院前发生的检测费用按80%报销。
三、2月1日尚未出院的符合支付政策的患者,仍按原政策规定支付。
四、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解释,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县医保局。县医保局将对医疗机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