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slj/2021-0107 | 公开日期: | 2021-08-05 19:45 |
来源 | 水利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水罚字[2021]第05号) |
石泉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水罚字[2021]第05号
当事人:杨**(612423********4419):
经查,你 于2021年8月4日前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池河镇五爱村一组红河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料 的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现根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 立即将池河镇五爱村一组红河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料所形成的高包、深坑进行清理复平,恢复河道原貌 ;
(2)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圆整(1200.00元整) 。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 本处罚决定
所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交呈 石泉县政务大厅财政窗口,地址 春潮广场东段(城投大厦) 。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石泉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水利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90 日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