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slj/2021-0099 公开日期: 2021-08-03 08:28
来源 水利局
内容概述 重大项目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重大项目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水利局--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重大项目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编制单位:石泉县水利局

事项名称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陕西省河道管理办法》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6.《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受理机构

名称

石泉县水利局

地址

石泉县城关镇滨江大道

电话

0915-6321715

决定机构

石泉县水利局

办理类型

代     办

办理条件

1. 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3.不妨碍行洪。

4.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5.不影响防汛抢险。

6.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措施适当。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8.符合水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在可研报告按基建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向县水利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4套,其他材料3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建设项目占用河道位置界限申请书(《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0.5-3公里河段地形图(比例尺:1/500~1/5000);

(4)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在工程方案批准后,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县水利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3套):

= 1 \* GB2 \* MERGEFORMAT ⑴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 2 \* GB2 \* MERGEFORMAT 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初设报告或者技施设计报告中与涉河工程建设有关的部分设计资料;

= 3 \* GB2 \* MERGEFORMAT ⑶施工期度汛方案;

= 4 \* GB2 \* MERGEFORMAT ⑷防洪补偿补救专题设计及经费落实方案;

= 5 \* GB2 \* MERGEFORMAT ⑸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石泉县水利局工作人员

2.受理电话:0915-6321715

3.岗位职责与权限:

(1)依据《石泉县水利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石泉县水利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石泉县水利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4)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5)对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意见,由县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申请人在获取工程建设方案批准后,在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之前,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发给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或建设许可证。

四、公告及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水利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建立审批许可登记簿,并定期予以公告。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决定由厅行政许可窗口按照《石泉县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送达。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五、变更

对被许可人提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县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后,按照本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办理。

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投诉电话

县水利局:0915—6321715

县效能办:0915—6315576

县纠风办:0915—6315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