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scjgj/2021-0073 公开日期: 2021-07-28 15:19
来源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概述

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

 
  为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决定,优化营商环境,我县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由“食品经营许可”改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申请办理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一并填报需备案采集的信息(详见附件)。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取得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在上级部门关于新的食品经营备案凭证统一出台以前,不需要另行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三、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散装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它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经营者,仍应按照“先照后证”的有关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四、本通告实施前,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通过登记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减“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自动失效。
  六、为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县城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备案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各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备案工作由各市场监管所受理。
  七、本通告自2021年7月2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7月20日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

主体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区域面积

(平方米)

 

 

经营形式

商场超市□ 便利店□ 食杂店□ 食品贸易商□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  网络食品销售商□

是否网络经营

是□         否□

是否使用

自动售货设备

是□        否□

自动售卖设备放置地点(可附页):

外设仓库

设置外设仓库

是□        否□

仓库地址

 

仓库贮存条件

冷藏□  冷冻□  其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者自我申明:

本人清楚并了解食品安全相关要求,保证所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信息采集表填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如果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其它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先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住所:应与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内容保持一致。

 2.经营场所:填写预包装食品销售行为的实际地点。

 3.食品经营区域面积:指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内销售食品的区域面积,不包括家电、服装、日用百货等非食品区域面积。

 4.商场超市:经营场所内采取统一管理、集中收银、分区销售食品、日用品、服装等,以零售为主,食品经营区域面积不小于200 m2

 5.便利店:经营场所内采取收银台统一结算,销售食品、日用品等,店面有明显的统一连锁品牌形象,以零售为主,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小于200 m2

 6.食杂店:经营场所内以零售日用品、休闲食品为主,无明显品牌形象,非连锁,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小于200 m2

 7.食品贸易商: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为向其他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

 8.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为通过在其他场所如商超、学校、医院等设置自动售货机零售食品。

 9.网络食品销售商:经营者无实体门店,主要业务为通过互联网方式零售食品。

 10.冷藏冷冻食品:冷藏食品指在8℃以下,冻结点以上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冷冻食品指在小于或等于-18℃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

 11.外设仓库: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外自有或者租赁的用于贮存其所销售的食品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