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李昌菊因保管不善,将城关镇字第20161号房产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上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昌菊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