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确认(认定)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bmmzj/2021-0078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民发〔2021〕91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7-02 11:17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程序,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及省民政厅《关于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规范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确认(认定)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石泉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确认(认定)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泉县民政局

2021年6月30日

石泉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确认(认定)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程序,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及省民政厅《关于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规范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确认(认定)权限下放工作,持续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时效性和困难群众的满意度。

二、条件依据

1.城乡低保确认的条件依据《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民发〔2020〕35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认定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执行。

三、工作程序

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本次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执行最新的简化程序,以提高低保、特困审核确认的工作效率,具体流程是:

(一)申请。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

一是资料初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所提供资料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场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是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提交核对委托报告,核对中心接受委托后,依法完成信息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镇人民政府,镇政府对不符合低保收入、财产状况的申请资料予以退回。

三是入户调查。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必要时可开展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

四是公示。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将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在村上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镇政府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没有问题的,进入审核环节;民主评议有问题的重新入户调查或终止本次申请。

五是审核。由镇民政办通过会议的形式,对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入户调查情况、有争议户的民主评议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确认。由镇政府分管民政工作领导组织民政、财政、纪委、扶贫等站办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召开社会救助确认会议,会议通过对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的审查,提出确认意见。确认同意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及分类施保情况,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并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确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保障金。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对确认同意的社会救助保障对象,由镇政府负责在村(居)固定的公示栏长期公示。

(四)县级备案监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后,应及时向县民政局上报审核确认文件、汇总表和相关档案资料,并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县民政局对新确认的低保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单独登记的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审批对象,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对象,县民政局将全部入户调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镇政府进行整改。

(五)动态管理。由镇政府负责低保、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对一档、二挡低保对象实行每年底一次核查,对三档低保对象实行每年的二季度、四季度进行两次核查,依据核查情况,作出维持现有保障标准、调整保障标准、退出保障的决定,退出保障对象中,符合条件的予以渐退帮扶。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经核查确认终止供养。

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参照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中旬至6月下旬)

1.制定方案。确定中池镇、池河镇、曾溪镇作为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确认(认定)权限下放试点镇,先行先试。试点镇经县政府授权后,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周密部署审核确认(认定)工作。

2.培训指导。县民政局将组织全县所有镇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低保、特困的条件,审核确认程序,救助系统录入和维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等。

3.广泛宣传。相关试点镇要充分利用群众大会、院落会与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审核确认(认定)权限下放到镇的目的、意义和工作程序,使群众广泛知晓并积极参与、支持与配合。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上旬至9月下旬)

中池镇、池河镇、曾溪镇自签订授权书之日起正式接收审批权限,由镇政府履行低保、特困救助审核确认责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确认(认定)权限下放试点相关工作。

(三)评估推广阶段(10月上旬12月下旬)

1.总结经验。审核确认(认定)权限下放后,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试点镇要及时梳理党员干部及服务对象的意见与建议,不断完善审核审批改革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本镇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经验、做法及成效,为全县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并于10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实施方案》。

2.评估推广。县民政局对试点镇审核确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和总结报市民政局,并于11月底前在全县所有镇推广实施。

五、工作职责

(一)县民政局职责。研究制定社会救助工作审核确认权下放相关制度机制,指导镇政府开展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健全完善信息核对系统,受镇委托及时开展救助家庭经济信息核对;负责低保、特困人员的资金发放工作;对新增救助对象按30%比例抽查,对备案对象、有争议对象100%入户调查,并及时反馈问题到镇;会同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督导;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负责社会救助政务公开、对镇考评、系统审查纠错、信访件协调办理等。

(二)镇人民政府职责。具体负责低保、特困的申请受理、委托县民政局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公示、民主评议、审核、确认、长期末端公示等工作;负责主动发现救助、动态管理、近亲属登记备案、政策宣传、信访投诉办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村(居)委会职责。协助镇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审核确认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泉县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民镇工作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试点镇政府镇长任副组长,其他相关社会救助联席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负责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具体事务。试点镇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筹整合镇级工作力量,明确职责、细化分工,确保审核确认权下放工作扎实有序有效推进。

(二)保障工作力量。探索推行社会救助购买服务,不断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确保各镇有专门从事社会救助工作专业人员,切实保障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

(三)强化监督管理。在试点工作中,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县民政局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各镇开展监督指导工作,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敷衍了事、干预影响社会救助正常秩序的行为,及时移交纪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