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21-0000 发布日期: 2021-06-07 15:28
来源 石泉县河长制办公室
内容概述 现将石泉县河长制办公室、石泉县公安局、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石泉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河长湖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工作协作机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河长湖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 工作协作机制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派出所,县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县人民法院各内设机构,县河长制各成员单位:

现将石泉县河长制办公室、石泉县公安局、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石泉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河长湖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工作协作机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河长制办公室  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7日


关于建立“河长湖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工作协作机制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推进我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充分发挥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保护河湖生态方面的各自职能作用,形成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合力,构建责任明确、监督严格、保障有力的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北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河湖长制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修复水生态,坚决打赢碧水保卫战。进一步深化完善河湖长制工作模式,建立“河长湖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河长办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河湖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着力构建区域协作、部门联动、打防结合、快速有力的河湖治理保护新格局,不断提升水环境治理保护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建设“水清、岸净、河畅、景美”的河湖生态环境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建立协同机制

1. 围绕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监管制度,加强河长办与公检法机关的联动执法与监督协作,积极探索构建公检法机关在推进深化河湖长制工作中的司法介入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分析解决河湖长制领域相关问题,协同开展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实现司法监督与行政执法同向发力,促进工作落实。

2. 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和治安管理、刑事诉讼、公益诉讼、审判职能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等方面的职责,积极构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的执法联动和司法服务保障机制,为保护我县河湖水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司法保障。

3. 在我县前期已建立的“河长+警长+四员”制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河湖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探索构建“河长湖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依法治水新模式,在大中小流域全面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共同深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和推进治安管理、刑事诉讼、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促进我县河湖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4. 河长湖长和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加强对河湖治理保护重点工作、重要案件的协调指导,适时听取重点工作和重要案件的汇报,共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 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作为河长制湖长制协作单位,可以应邀参加总河长会议,通过对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法律监督、提供法律咨询、开展司法服务、提出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等,提升河湖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三、线索移送及办理

6. 县河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河湖问题线索,符合县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及时移送县检察机关。县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河湖领域违法行为和情节轻微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政不作为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县河长办。涉河湖的破坏、污染水环境等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按照行业职责权限及时向县公安机关移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县公安机关可以提请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7. 河长制责任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河涉湖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等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县检察院按照管辖范围依法办理。

8. 县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食药及环资类案件后,应当将立案情况及时通报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9. 对移送的案件线索,县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县检察院在审结、县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应当及时告知县河长办及其责任单位,并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县河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认为县公安机关、县检察院的处理结果明显不当的,可以书面说明理由。

四、信息共享

10. 县河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定期向县公安机关、县检察院通报涉及河湖治理执法检查、行政违法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县公安机关定期向县河长办通报水域治安管理、打击各类破坏河湖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情况。县检察院定期向县河长办通报河湖涉嫌犯罪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县人民法院定期向县河长办通报河湖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情况。根据各方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对方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11. 为及时处置突发性、普遍性等重大问题,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县河长办、县公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河湖领域重大舆情、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等,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共同做好舆情处置、依法办理等工作。

12. 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县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向县检察院提供涉河湖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监测数据,以及环保督察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信息。

13. 县河长办、县公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台账,对收到各方移送的执法信息、案件线索和重大情况分类登记,逐一列明来源、违法情形、处理措施、办理结果等,并及时向移送单位通报反馈情况。

五、协作配合

14. 县公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河湖领域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向县河长制责任单位调查取证、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商请县河长制责任单位作出勘验检查、鉴定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等协助的,县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等相关材料。县河长办及其责任单位、县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向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咨询的,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解答和帮助。

15. 县河长办及县河长制责任单位正在查处的严重违法、媒体高度关注、涉众面广的案件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协助指导案件调查,引导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16. 对重大涉水问题建立联合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突出问题线索,由县公安机关、县检察院与县河长办进行联合挂牌督办,严格落实责任,强化问题整改,依法打击整治涉河湖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17. 县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县河长制责任单位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以磋商、提出检察建议等形式进行监督。县河长制责任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及时依法依规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要求时间内整改完毕的,责任单位应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18. 县河长制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执行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执行提供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19. 县河长办、县河长制责任单位、县公安机关在开展河湖执法专项行动时,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的职能优势,做到联合执法、联勤联动,依法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

20. 县河长办、县河长制责任单位、县公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应当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破坏河湖生态的刑事犯罪,积极办理破坏河湖生态的公益诉讼案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定期对办理的涉水典型案件进行总结,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平台、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工作,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知法守法,进一步提高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六、联席会议

21. 县河长办、县公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水利局分管河湖长制工作的分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主要就河湖保护执法工作情况、相关刑事和公益诉讼办案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课题进行联合调研,对专项工作进行部署。对跨流域、跨领域、跨部门执法办案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协作配合措施,共同协调解决。联席会议可采取轮流承办方式,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商请相关行政机关列席。对于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明确。

22. 县河长办及其责任单位、县公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不定期组织业务交流活动。本系统举办相关培训或者业务交流活动时,可以邀请对方单位领导或者业务骨干参加,互派人员为对方举办的培训班授课,合作举办工作论坛、调研征文、案件论证会等活动,共同研究解决办案理论、实务问题,提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能力。

23. 县河长办、县公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各自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文件传输、信息交换、沟通协调、重大案件通报、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精神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台账。

七、其他事项

24.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机关新规定发布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定执行。

25. 本意见未尽事宜,可视具体情况由县河长办、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协商处理。

附件:石泉县“河长湖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工作协作机制联络员名单

1. 县河长办联络员:刘  静  15991183570

2. 县公安局联络员:李  伟  13659156679

3. 县人民检察院联系员:吕  松  13991526928

4. 县人民法院联络员:孙  斌  1350915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