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rsj-GK-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08:21 |
来源 | 县人社局 | ||
内容概述 | 石人社监处字〔202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
单位名称:陕西石泉珍爱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一珍
单位地址:石泉县城关镇古堰工业园区
经我局调查:袁荣早等8人于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在你单位从事司机、杂工、茯茶(桑叶饼)制作、会计、水电工、厨师等工作,袁荣早等8人工资122316元被拖欠。2021年3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2021)4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袁荣早等8人被拖欠工资,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王德慧等人投诉登记表、石人社监询字〔2020〕125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你单位现下欠员工工资明细表、立案审批表,梁国艳、刘金涛、袁荣早、夏显清调查笔录,汪汉全调查笔录、微信记录截屏,谭继香、王德慧微信记录截屏,周义林、肖相亭调查笔录及微信记录截屏,石人社监令字〔2021〕4号《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陕西石泉珍爱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袁荣早等8人工资122316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