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日期: | 2021-05-08 15:00 |
来源 | 石泉县信访局 | ||
内容概述 |
信访事项首问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基础业务,提升信访事项办理质效,增强首问首办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树立干部新形象,开创工作新局面,提高群众满意度,根据《信访条例》和《陕西省信访局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首问首办责任,是指在信访信息系统首次登记的初访信访事项,按照“谁登记(接谈)、谁首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首次登记(接谈)的工作人员作为首办责任人,负责该信访事项的登记、提交“三本账”、系统转送(交办、督办)、受理告知、结果回访、初审把关、信访复查、提请销号,并跟踪督办办理进度,推动有权处理机关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条 首办责任人应如实、详细、准确登记信访人姓名、住址和信访事项等信息,准确判断和选择“信访目的”、“内容分类”、“问题属地”等基本信息,在概况中认真录入信访人反映的基本情况、主要诉求,避免因登记项之间不一致,导致应判重的没有判重。信访人提供的诉求内容及关键佐证资料,必须认真扫描上传信访信息系统。按照《信访条例》及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准确转送、交办,按照让群众“最多访一次”的要求及时回复、告知。
第四条 由局党组三名党组成员,分别带领五名工作人员分三班每周轮流到大厅接访,以每周接访的股室为首办责任股,带班领导为首办责任领导,由首办责任领导明确每日首办责任人,由每日首办责任人负责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本级党委、政府及本部门领导批示件,以及领导干部接访等信访事项,由信访接待大厅落实首办责任。
第五条 首办责任人发现有权处理机关在受理办理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来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落实处理意见的;
(六)按照依法逐级走访、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规定,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通过网上督办、电话督办、约谈督办等形式进行。信访事项网上督办2次后,实体性问题仍未解决到位的,应当及时向督查室提出实地督查的建议。
第六条 各工作人员应准确甄别初次信访事项和重复信访事项。同一信访事项的处理应保持延续性。
重复信访事项由首办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处理的,应按照《信访条例》及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相关业务规范处理。其他人员可完善补充重复信访事项的概况等信息,认为初次首办责任人的办理方式和转送交办责任主体等存在错误的,应在信访信息系统备注相关意见,并与首办责任人沟通。
第七条 首办责任人应在首办信访事项办结前,经常查看信访信息系统登记流转的历次信访活动、有关有权处理机关受理办理情况、其他人员备注意见等信息,视情况采取督办等新的有效办理方式。
第八条 首办责任人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原因离开岗位而无法履行首办责任的,首办责任股室负责做好工作衔接,明确人员继续承担首办责任,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九条 首办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发现工作人员首办责任未落实的,首办责任领导、责任股室应当及时提醒纠正;未正确履行首办责任的,当年绩效考核不得评先评优。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首办责任人、责任领导及责任股室的责任:
(一)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四、五条规定履行首办责任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准确甄别重复信访事项,影响信访事项处理的。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督查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