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slj/2021-0029 | 公开日期: | 2021-04-12 16:52 |
来源 | 水利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泉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水罚字[2021]第04号
当事人:石泉县****建材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 于 2021年3月26日前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生产作业的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现根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00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 本处罚决定
所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交呈 石泉县政务大厅财政窗口,地址 春潮广场东段(城投大厦) 。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90 日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