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4-08 09:08
来源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关于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关于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推进执法力量下移、夯实管理基础为核心,以委托镇政府行政执法为抓手,着力解决镇政府权责不明、监管无力、执法缺位等问题,化解“看得见管不着”、“有责任、无权力”等现实困惑,切实提高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镇政府向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紧急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有现实危险重大事故隐患有紧急处置权。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部分行政处罚权。依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含为行政处罚所开展的检查、调查、取证及法律文书送达、接收等工作)。

(五)提请移送权。受委托单位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六)现场安全条件核查权。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按规划进行布点及现场安全条件核查。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无仓储、非易制爆、非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许可进行现场安全条件核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务必高度重视执法委托工作,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依法履行委托执法职责。

(二)稳定人员,提高能力。各镇要切实提高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装备的配备和投入,保持执法队伍的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县应急管理局报备。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及时考取行政执法证,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工作效果。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的、不再从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规范程序,文明执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各镇严格参照石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石应急字〔2020〕15号)、《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石应急字〔2020〕51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使用统一执法文书进行立案办理,按照“一案一卷”要求整理装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四)及时报备,审核公示。各镇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每年至少办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行政执法案件2起,同时要建立案件报告制度,对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要求报送备案和审核。对审核评查通过的案件,县应急管理局应《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要求依法予以公开公示。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