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21-0000 发布日期: 2021-03-19 10:05
来源 县人社局
内容概述 行政处理决定书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石人社监处字〔2021〕1号)

单位名称: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

单位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承建石泉县云雾山鬼谷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启智门片区工程二标段和启智门片区南北广场及商业街项目后,招用李某、王某在该工地从事技术员工作,李某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工资35000元被拖欠、王某2019年1月至4月工资16450元被拖欠。2021年1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石人社监令字〔2021〕1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该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李某、王某二人工资,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另,2021年2月10日,你单位原石泉县云雾山鬼谷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负责人焦某安排第三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王某各支付5000元。

以上事实,有网上信访事项基本情况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石人社监询字〔2020〕第309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情况说明、李某和王某身份证复印件、李某和王某调查笔录、及李某和王某提供的工资表、微信聊天截屏、《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石人社监令字第〔2021〕第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理: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7日内支付李某、王某工资4145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