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征地拆迁公告 | ||
索引号 | /2020-0000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0年11月3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12-01 14:37 |
内容概述 | 为加快石泉湾康养项目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和《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58号)等规定,现将石泉湾区域征地拆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为加快石泉湾康养项目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和《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58号)等规定,现将石泉湾区域征地拆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拆迁范围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石泉湾,东至汉江边规划的环岛路外沿;南至太阳村316国道果园农家乐;西至316国道(太阳坡隧道);北至汉江二桥至太阳坡隧道公路边缘。涉及城关镇江南社区和太阳村,征收土地总面积约1200亩,具体地类、面积以实地勘测定界为准,以水平面积计算。
二、征收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8万元/亩、旱地7万元/亩、林地3.5万元/亩(含林木补偿费)、未利用地2万元/亩。宅基地、院场地参照水田标准补偿,农村道路参照旱地标准补偿。房屋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以公布的有关文件为准。
本次土地征收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村组提留在内。签订征地协议后,将及时足额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兑付给被征地农民。村(社区)、组可以组织农民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户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征收拆迁主体
征收拆迁主体:石泉县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单位:石泉县自然资源局、城关镇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成立的工作组负责实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迁实施单位立即对该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
2.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土地范围内一律不得抢栽、抢种、抢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不得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违反以上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3.被征收拆迁权利人在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