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湾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2020-0000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函〔2020〕59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11-30 20:14
内容概述 《石泉湾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湾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湾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石泉湾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为加快石泉湾旅游康养项目建设步伐,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58号)等规定,在充分征求被征地村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石泉湾,东至汉江边规划的环岛路外沿;南至太阳村316国道果园农家乐;西至316国道(太阳坡隧道);北至汉江二桥至太阳坡隧道公路边缘。涉及城关镇江南社区和太阳村,征收总面积约1200亩,具体地类、面积以实地勘测定界为准,以水平面积计算。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8万元/亩、旱地7万元/亩、林地3.5万元/亩(含林木补偿费)、未利用地2万元/亩。宅基地、院场地参照水田标准补偿,农村道路参照旱地标准补偿。

本次土地征收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村组提留在内。签订征地协议后,将及时足额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兑付给被征地农民。村(社区)、组可以组织农民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户长远生计有保障。村(社区)、组提留标准由村(社区)、组集体研究确定。

本次征地范围内2010年已征收的194亩土地,按原征收地类补齐现行征地标准,再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减去资金占用利息后再兑付给被征地户。

三、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水田、旱地内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魔芋、中药材、烤烟、黄花3000元/亩。

2.厕圈:砖混300元/m2,砖木250元/m2,土木200元/m2;简易猪圈、厕所、户外粪池300元/个;简易鸡笼50元/个。

3.围墙:砖砌200元/延米(高度1.5米以上),土坯50元/延米(高度1.5米以上)。

4.石坎(房屋里外堡坎):浆砌250元/m³,干砌150元/m³。

5.塑料水管:10元/米。

6.户外水池(砖砌水泥抹面):200元/m3。

7.水泥(石板)院场:80元/m2。

8.窖:水窖1500元/个;苕窖300元/口;石灰窑1000元/个。

9.土堰塘:10元/m3(不包括用地);砖石浆砌堰塘12元/m3(不包括用地)。

10.渠:土渠50元/延米;砖石或水泥抹面水渠60元/延米;U型渠80元/延米。

11.钢骨架塑料大棚:7000元/亩;水泥(竹)骨架塑料大棚:3000元/亩。

12.压水井:2000元/口。

13.果树:零星果树苗40元/株;幼苗15元/株;初挂果果树100元/株,盛果树300元/株。

14.零星茶树20元/株;零星桑树10元/株;零星白果树、漆树胸径10cm及以上的200元/株,胸径10cm以下的120元/株;零星杜仲(丝绵树)50元/株。

15.林地以外土地中的零星树木胸径小于5公分的不予补偿,胸径大于5公分小于15公分的按30元/株补偿,胸径大于15公分的按120元/株补偿。

16.坟墓迁移:单体坟墓6000元/座,合葬坟墓12000元/座。

17.成片商业苗木补偿按评估价或市场指导价进行。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特殊拆迁补偿。工程建设征迁范围内涉及核定的高压线、通讯电缆、广电网络、变压器、铁塔、管道及水利设施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由项目协调办和征迁组组织产权单位负责拆除和迁移,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成本予以补偿。涉及国有土地征收、由于拆迁造成经营性损失补偿均按照特殊拆迁物征迁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建新未拆旧的房屋以及县政府通告发布后或工程建设放线定桩后抢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组织实施

(一)本次土地征收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征迁工作组,由征迁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二)该补偿标准仅适用石泉湾区域土地征收工作,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另行制定。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函〔202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