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11-03 12:10
来源 石泉县林业局
内容概述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此期间,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玩火、烧木炭、烧火取暖、烧烤食物、烧荒、烧秸秆、烧地边草、烧火粪等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告知书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现将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玩火、烧木炭、烧火取暖、烧烤食物、烧荒、烧秸秆、烧地边草、烧火粪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上坟烧纸、送亮、烧香、放鞭炮等陈旧方式祭祖,提倡采用敬献鲜花、纸花、植树绿化等方式文明祭祀。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山林;林区内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防止跑火引发森林火灾。

四、林区广大群众要管住自己的人、看住自己的林、防住自己的火,认真履行对精神病人、痴聋哑傻呆和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责任,制止进入林区用火、玩火,避免引发森林火灾。

五、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人员和各种机动车辆要主动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必须自觉上交火种以及易燃易爆品,机动车辆要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六、一旦发生火情、火警,应立即向当地镇村报告或拨打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电话(6312785),以便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七、凡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对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引发森林火灾的,除要负经济责任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石泉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