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zfbmgaj/2020-0093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公(城)行罚决字[2020]116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11-20 09:06
内容概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汪**,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组,现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组,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未参加相关社会团体组织。违法犯罪经历:无。

杨*财物被盗案由被侵害人**2020年10月29日向我局报案,我局审查于当日受案调查,现依法查明如下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9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汪**驾驶牌号为陕G*****大众捷达牌小轿车拉载杨*和同事等人从石泉县**镇新汽车站向城区方向行驶,车到城区**路时,汪**趁杨*下车帮同事在车后备箱取行李箱之际,将杨*放在车后排座位处的一个白色女式手提包(包内现金465元、居民身份证、车票、杨*自述手提包价值300余元)盗得后藏匿在其驾驶座位下,后杨*上车在去往**广场途中,杨*发现手提包不见,便质问汪**,并要求停车进行检查,汪**驾车行驶在石泉县**镇**路**局门前准备停车乘杨*不注意,将藏匿在驾驶座位下的白色手提包从车窗内扔向路边停放的一辆白色货车(陕G*****)后备箱内,杨*下车在小轿车内检查未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便电话报警,随后,民警对汪**驾驶的小轿车内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杨*丢失的手提包,双方各自离开派出所。后来民警前往石泉县**镇**路**局门前寻找杨*丢失的女式手提包时,将返回**局门前寻找手提包的汪**抓获,在汪**的指引下,在**局门前路边停放的白色货车后备箱内找到杨*被盗的女式手提包,包内装有现金465元、居民身份证、车票2张。经询问,汪**对盗窃杨*手提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为我局民警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客观的反映了上述违法事实,同时汪**对其盗窃杨*财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我局认为:公民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违法行为人汪**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综合全案,应当在一般情节范围内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综上所述,为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汪**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由石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送石泉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