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zfbmgaj/2020-0088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公(池)行罚决字[2020]93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10-23 11:36
内容概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赵**,女,**岁,****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小学二年级文化,户籍地:陕西省石泉县**镇居民**组,现住地:陕西省石泉县**镇居民**组。非中共党员、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非村村两委成员。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0年10月1日11时许,陕西省石泉县**镇居民**组居民赵**陪同干女儿马**来到**镇****超市购物,在购物过程中,因早上赵**在超市购物菜价价钱打错问题与超市称菜员欧**发生争吵,进而用右手掌掴欧**左脸一下。超市老板娘赵**见状前来劝阻,在劝阻过程中赵**又将超市水果区柜台摆放的哈密瓜,食品区柜台摆放的散装月饼及散装豆干摔落到地上,造成****超市四个哈密瓜和一盒散装月饼摔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认为:赵**为发泄自己对购物不满情绪,在公共场合对超市称菜员欧**实施殴打,后不听他人劝阻,又肆意对超市货物损坏,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案发时恰逢中秋国庆佳节,超市人员密集,其行为造成大量群众围观,性质恶劣,理应受到相应处罚。事后违法行为人主动赔偿超市损失,向受害人欧**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呈请对违法行为人赵**处罚款500元;赵**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赵**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本数;由石泉县公安局池河派出所民警送石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2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