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索引号 | zfbmgaj/2020-0088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公安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公(池)行罚决字[2020]93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10-23 11:36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违法行为人赵**,女,**岁,****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小学二年级文化,户籍地:陕西省石泉县**镇居民**组,现住地:陕西省石泉县**镇居民**组。非中共党员、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非村村两委成员。违法经历:无。
我局认为:赵**为发泄自己对购物不满情绪,在公共场合对超市称菜员欧**实施殴打,后不听他人劝阻,又肆意对超市货物损坏,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案发时恰逢中秋国庆佳节,超市人员密集,其行为造成大量群众围观,性质恶劣,理应受到相应处罚。事后违法行为人主动赔偿超市损失,向受害人欧**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石泉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