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020-0000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函〔2020〕47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20-10-14 16:22
内容概述 根据安康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印发的《关于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安康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印发的《关于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按照省、市统一要求,2021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一种类型的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为准享受医保待遇。

4.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行倾斜政策标准。

(二)新生儿

1.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或社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大学生

1.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0年度全市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安康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安康市迁入外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人员。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在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后,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日的次月起。

二、筹资标准

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含持居住证在我县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年。

(一)退役士兵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即280元/年。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即830元/年。

(二)大学生。应届外省市毕业回安大学生,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三)其他特殊人群。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照上述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三、参保资助

特定人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军人、计生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采取先缴费后资助的方式,缴补分离,由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70元定额资助。

(二)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120元定额资助。

(四)优抚军人参保个人缴费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相关政策予以全额资助。

(五)计生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参保个人缴费由卫健局按相关政策予以每人30元资助。

(六)贫困人口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七)2020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四、特定人群身份认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民政局认定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扶贫局认定为准,优抚军人以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为准,计生户以卫健局认定为准。认定时间以2020年8月31日前各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军人、计生户等各类享受资助参保人员,由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资助人员身份信息报县税务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健局、医保局核实核准,并以县医保局认定为最终结果。

五、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金融机构代收,主要采用县农商银行手机银行、助农E终端、ATM机、柜面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手机APP等方式缴费。

(一)全额资助人员。对于全额享受个人缴费补助的参保群体,经医保部门核实核准后,由负责补助的部门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依资助人员名册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定额资助人员。对定额资助的参保人员,按“缴补分离”的原则办理缴费业务即参保人员个人按年缴费标准(280元/人/年)自行缴费,补助资金按照政策规定和补贴标准,由财政及相关部门通过直补的方式发放给相关人员。

(三)提供缴费凭证。凡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包括手机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凭证、e终端POS小票,缴费(完税)证明等,缴费(完税)证明可以在村(社区)社保站代收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打印。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缴费和资助凭证在户档中备存。

六、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缴费确认

1.参保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主动缴费,按照拟参保地税务部门选定的参保缴费地和缴费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缴费确认。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须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或镇社保站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并将新增人员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录入后,自行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三)其他参保人员缴费确认。其他参保人员成功缴费后,待遇期内已享受待遇的,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四)重复缴费情况。缴费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并可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手续。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退费、并到拟参保地重新缴费,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拟缴费地税务部门与原缴费地税务部门传递退费资料,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完成退费。

(五)跨年度结算情况。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区域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多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的重要环节,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任务重,责任大,涉及面广。各镇、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征缴工作抓实抓好。要积极建立和落实工作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步调一致,形成合力,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医保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抓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县财政局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县税务局要优化工作流程,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镇、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联系,有序推进医保费用征缴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任务,并建立完善参保信息台帐,确保参保率达到99

(三)加大宣传,优化服务。各镇、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和务实管用的工作举措,让参保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要加大宣传力度,依托新闻媒体、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服务热线等渠道,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畅通参保人群征缴问题反映渠道和完善反馈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处置,确保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县税务局、医保局及各镇要加强信息沟通,并及时研究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征缴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完成进度差的及时通报,对挤占挪用费款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函〔2020〕47号

政策解读:http://www.shiquan.gov.cn/Content-22236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