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zfbmmzj/2020-0010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民发〔2020〕1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1-06 15:44
内容概述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根据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19〕57 号)文件,现就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根据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19〕57 号)文件,现就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标标准

1、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550元/人月提高到 580 元/人月。

2、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 3990 元/人年提高到 4310元/人年。实行分档补差:一档家庭年人均收入 0-1200元的补助 360元/人月;二档家庭年人均收入 1201-2700 元的补助 260元/人月;三档家庭年人均收入 2701-4310 元的补助 135 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镇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

核工作,精准认定对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长效良性机制,充分发挥好低保兜底脱贫作用。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