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mzj/2020-0009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0年01月0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1-15 15:41 |
内容概述 | 按照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19〕57 号)文件,科学制定和调整本县城乡低保标准。 |
一、低保标准调整依据
按照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19〕57 号)文件,科学制定和调整本县城乡低保标准。
二、低保标准的调整内容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依据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19〕57 号)文件,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测算,综合考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相关社会保障标准拟上调等因素,提出20120年本县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方案。具体为: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550元/人月提高到 580 元/人月。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 3990 元/人年提高到 4310元/人年。实行分档补差:一档家庭年人均收入 0-1200元的补助 360元/人月;二档家庭年人均收入 1201-2700 元的补助 260元/人月;三档家庭年人均收入 2701-4310 元的补助 135 元/人月。
三、经费来源
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省市县财政负担。
四、实施时间
2020年1月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印发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通知,于2019年10月起正式实施。
原文链接:http://www.shiquan.gov.cn/Content-21705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