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sfj/2020-0017 | 公开日期: | 2020-08-31 08:49 |
来源 | 石泉县司法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9〕21 号),现将我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各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未列入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制定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根据工作实际,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
三、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
石泉县司法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