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11:31 |
来源 | 督查室 | ||
内容概述 | 关于调整失地农民政策待遇认定范围的建议及复函 |
第18号
领衔代表:成显平
附议代表:沈桂荣
内 容:
现行失地农民的认定范围为1999年后有政府统征文件被征用土地,造成人均土地不足0.2亩的失地农民,但实际在改革开放初期,因城市发展需要,占用了农民的土地用于修建道路、学校、工厂、公园等。当时征收价格低,因没有政府统征文件,却未被纳入失地农民认定范围,造成这些真正已失去土地的农民享受不到相关政策。
建 议:
1.将1983年以后被政府征用土地造成失地的农民,纳入失地农民认定对象。
2.在用工方面,优先安置失地农民作为公益性岗位。
3.有能力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年龄在46—59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可补缴往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至60岁时缴满15年。
签发人:陈小平
石人社函〔2020〕53号
成显平、沈桂荣二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失地农民政策待遇认定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县在解决失地农民有关问题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和优惠政策,并于2017年由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13号)文件,按文件要求,我局为失地农民在就业指导和培训、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跟踪服务等方面提供了援助。
一、关于将1983年以后被政府征用土地造成失地的农民纳入认定对象建议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保护耕地的需要,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开始实行政府统征。因此,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于2017年3月1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13号)文件,明确了失地农民必须是1999年1月1日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少于0.2亩(含)的农户。
二、在用工方面优先安置失地农民为公益岗位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13号)文件明确提出:“对被征地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培训、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跨区域转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跟踪服务等援助”。
同时,我县也以《关于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实施情况的报告》向市人社局建议从职业技能培训、用地单位吸纳就业、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力支持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搞好就业服务、发展本地劳动密集型企业六大方面为失地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就业、创业机会与服务。
三、关于46岁至59岁之间的失地农民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建议
现行失地农民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按照石政办发〔2017〕13号规定“按年缴纳、一年一补、先缴后补”的政策来执行,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被征地农民领取土地补偿款后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意愿和条件,因此我局向市人社局建议“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允许一次性向前补缴一定年限”,省市暂未予以明确回复,待省市政策出台后我们将及时告知相关群众。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县人社工作的关心,并恳请你们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对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多提宝贵建议。
联系单位: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915-6310805、631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