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rsj/2020-0204 公开日期: 2020-08-04 08:48
来源 县人社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XX公司及张某、杨某拖欠工资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30日,张某某、胡某某到县人社局投诉称,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在陕西×公司承建的石泉×酒店项目务工,69名工人69.5万元工资被拖欠。

二、查处情况

县人社局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并展开调查。2019年9月5日,县人社局向陕西×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随后对张某某、胡某某等69名工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2017年9月18日,陕西XX公司承建石泉XX酒店项目,2018年8月17日,该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张某与杨某某签订二次结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石泉XX酒店项目二次结构工程分包给杨某某,随后杨某某组织张某某、胡某某等69人在该项目工地务工,杨某某以承包亏损为由拒不支付张某某、胡某某等66人工资495170元。

2020年4月1日,石泉县人社局向陕西XX公司、张某、杨某某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陕西XX公司、张某、杨某某共同支付张某某、胡某某等66人工资495170元。陕西XX公司、张某、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履行支付义务。2020年4月16日,县人社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陕西XX公司、张某、杨某某限期支付张某某、胡某某等66人工资。2020年6月8日,陕西XX公司、张某先行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杨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工资支付义务。2020年6月11日,县人社局依法将杨某某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三、法律解析

1、该案中,陕西XX公司系石泉XX酒店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张某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负责人,杨某某系自然人,张某将石泉×酒店项目二次结构工程分包给杨某某个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三点第(九)项“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分包企业违法将工程再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由总包和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农民工工资。”之规定,陕西×公司依法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2、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4〕100号)第一点第(四)项“一、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之规定,县人社局依法向陕西XX公司、张某、杨某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三方限期共同将66名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3.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一点第(三)项“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之规定,县人社局向陕西XX公司、张某、杨某某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4. 陕西XX公司、张某先行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杨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之规定,县人社局先后对杨某某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告知书》和《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依法将杨某某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