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20-0000 公开日期: 2020-07-16 10:29
来源 石泉县信访局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压实信访事项首办责任,规范信访基础业务,提升信访事项办理质效,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陕西省信访局关于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石泉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信访局 《关于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陕西省信访局 《关于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信访局《关于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泉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陕西省信访局

关于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信访事项首办责任,规范信访基础业务,提升信访事项办理质效,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陕西省信访局关于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首办责任,是指省内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在信访信息系统登记的本机构初次信访事项,按照“谁登记(接谈)、谁首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首次登记(接谈)的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作为首办责任人,负责该信访事项的登记、转送、交办、告知、回复、审核,并跟踪督办处理情况,推动有权处理机关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条  首办责任人应如实、详细、准确登记信访人姓名、住址和信访事项等信息,按照《信访条例》及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准确转送、交办,按照让群众“最多访一”的要求及时回复、告知。

第四条  首办责任人所在信访工作机构处室(科、办)为首办责任处室(科、办)。本级党委、政府及本部门领导批示件,以及领导干部接访等信访事项,由所在信访工作机构明确首办责任处室(科、办)。所在责任处室(科、办)应明确首办责任人,由首办责任人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五条  首办责任人发现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基层有权处理机关在受理办理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来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

(五)不落实处理意见的;

(六)按照依法逐级走访、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规定,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通过网上督办、电话督办、约谈督办等形式进行。信访事项网上督办2次后,实体性问题仍未解决到位的,应当及时向本机构提出实地督查的工作建议。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准确甄别初次信访事项和重复信访事项。同一信访事项的处理应保持延续性。

重复信访事项由首办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处理的,应按照《信访条例》及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相关业务规范处理。其他人员可完善补充重复信访事项的概况等信息,认为初次首办责任人的办理方式和转送交办责任主体等存在错误,应在信访信息系统备注相关意见,并与首办责任人沟通。

第七条  首办责任人应在首办信访事项办结前,经常查看信访信息系统登记流转的历次信访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办理情况、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其他人员备注意见等信息,视情采取督办等新的有效办理方式。

第八条  首办责任人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原因离开岗位而无法履行首办责任的,首办责任处室(科、办)负责做好工作衔接,明确人员继续承担首办责任,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九条  首办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发现工作人员首办责任未落实的,首办责任处室(科、办)应当及时提醒纠正;未正确履行首办责任的,当年绩效考核不得评先评优。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首办责任人、责任处室(科、办)的责任;

(一)未按照本《细则》第三、四、五条规定履行首办责任的;

(二)未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准确甄别重复信访事项,影响信访事项处理的。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