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wxlyj/2020-0041 公开日期: 2020-06-16 16:14
来源 石泉县林业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石林罚决字【2020】第010号 毁林开垦 候**     2020年1月18日,候**在未向相关部门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一林地内使用挖机整地后更换树种,毁坏林木111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3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责令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即333株。 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6月15日
2 石林罚决字【2020】第013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石泉县金新建材有限公司 2020年5月,该公司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石泉县城关镇丝银坝村十五组,小地名“麻柳沟”开采石灰岩矿时(采矿区已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新建道路为生产服务,经现场勘察,新建道路占用林地面积880平方米,折合1.32亩,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13200元。 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