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wxlyj/2020-0038 公开日期: 2020-06-04 14:48
来源 石泉县林业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石林罚决字【2020】第011号)

序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石林罚决字【2020】第011号 滥伐林木
李**     2020年3月,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村*组其父名下林地内砍伐白杨树7株,经测量,采伐方量1.428立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即35株(请镇护林站监督执行);2、处1200元罚款。 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