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jj/2020-0043 公开日期: 2020-05-31 14:55
来源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泉县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适度放开马路市场经营活动若干措施的通告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扩大市场消费,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县经济持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在不影响人行通行、确保安全及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前提下,制订如下措施:

一、允许设置临时占道摊点摊区

1.允许城区临街店铺出店经营,出店经营范围原则为门前梯坎以上,禁止占用人行安全通道。

2.允许大型商场、超市在指定时间和区域内按照相关规定适度占道促销。

3.允许流动水果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县城东西头、红花广场、文化南路及育才路滨江公园入口处空旷地段从事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经营活动。

4.允许流动夜市摊贩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符合环保、环境卫生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在文化南北路、桃园市场、财政路、邮政宾馆路口、金桥路路口等区域从事流动夜市摊点经营。

5.允许流动商贩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周边居民生活,符合环境卫生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在小街小巷,居住集中区附近开辟临时本土自产自销农副产品流动摊点摊区。

6.允许小百货经营摊点,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符合环境卫生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在滨江公园、珍珠健身广场从事经营活动。

7、新增金州路、江南滨江大道、杨柳鬼谷庄夜市一条街经营活动场所,鼓励商户进入以上区域经营。

二、禁止事项。禁止在人民广场、樱花广场、春潮广场、迎宾路全段等影响交通、消防安全区域从事流动摊贩经营活动、禁止一切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三、临时摊点区设置相关要求

1.流动夜市经营商户、摊点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并保证日常经营时正常使用,必须采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从事生产活动,严禁使用煤炭、焦炭、木炭等非清洁能源炉具,严禁影响交通安全及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必须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做到摊撤地净,严禁乱排污水、乱堆垃圾。

2.大型商城、超市从事促销活动,必须在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及环境卫生,按照指定的时间及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适度占道开展促销活动。

3.流动水果车辆必须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及环境卫生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从事水果贩卖,严禁在中心城区经营,占用人行道路经营。

4.流动商贩必须在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交通安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从事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所有商户(个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必须摆放有序,严格遵守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得违章占道,妨碍行人通行、堵塞交通,抢占地盘、欺行霸市,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摊撤地净,清洁卫生。

6.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二次或违反相关规范要求的流动商贩及商户(个人),将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取缔。


特此通告。




石泉县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泉县公安局


202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