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泉的黄女士向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工作人员反映,自己于 2018年5月在石泉县城关镇阳光丽城小区购买高层住房一套,于2018年11月收房并拿到钥匙。今年5月4日,到小区物业办理装修手续时,告知须全额补交2018年11月以来的物业服务费。
“收房拿钥匙后,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既没有装修入住,又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也没有使用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更没有产生任何生活垃圾,因此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黄女士认为,小区物业仅仅可以收取一点通讯信息费,而收取物业服务费是毫无道理的。
对此,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表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范围为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业主。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和公共区域内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方面。业主房屋空置,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的投入,减少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及场地的维护、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安全保卫、卫生清洁的工作量。若业主因房屋空置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既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和服务质量,也将侵害全体业主的权益。
双方一时僵持不下,随后,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工作人员耐心向黄女士讲解了相关政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第十三条“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物业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第十七条“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不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和第十八条“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适当下调”规定,无论业主房屋是否空置或入住,仍需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故黄女士应当补交2018年11月以来的物业服务费,交纳的物业服务费金额可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
经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工作人员多次协调,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黄女士已按协商意见补交了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底期间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