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20-0000 发布日期: 2020-04-28 10:10
来源 教体科技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关于印发《石泉县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关于印发《石泉县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精准落实中省市县各级各类资助政策,切实利用学生资助资金减轻县域内各学段贫困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教育等部门有关教育资助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类型包括:学前教育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高中国家助学金、高中免学费、中职国家助学金、中职免学费及社会资助等各项学生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实施全日制学前教育的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

第四  学校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  县教体科技局设立县学生资助中心,组织指导全县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并制定本校学生资助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

第三   资助对象及资金渠道

第七  学生资助对象为具有相应教育阶段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费等开支。资助标准为各教育资助项目所对应的实施标准。社会资助由社会资助方确定资助标准。

第八  各项学生资助资金所需经费按相应项目实施办法筹措,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凡社会资助方将社会资助金直接汇入学校账户的,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四章  申请资助及认定条件

第九  申请学生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家庭经济困难贫困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

4.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5.属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6.来自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凭村或社区经济状况证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7.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8.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9.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第十  我县贫困学生评审认定等级设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1.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

4)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5)属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6)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7)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8)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9)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10)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2.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援助:  

(1)购买高档手机等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生活用品等;

(2)节、假日或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3)抽烟、酗酒、涉黄、涉赌经教育后仍不改正;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十一  各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困难学生基本信息要与学生学籍信息相一致,并做到每学期及时更新。一般情况下,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为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中学生。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  各类学生资助资金一般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认定,按学期发放。各学校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有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资助资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定受助名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审认定必须严格执行《石泉县家庭经济困难贫困学生认定办法》(石教体科发2020〕33号)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要求;

(四)学校将评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学校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信息须从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确保准确无误)在规定时间内报县学生资助中心备案(上报名单与公示名单必须一致)。

第十三  县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学校上报备案的受助学生名单,会同县教体科技局人事财务股分配并下达资助名额及资金。

第十四  正式资金拨付文件下达后,学校对确定的资助名单进行发放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立即组织发放。

第十五  义务教育段及其以上学段学校要在认定公示无异议后及时精准统计每位受助学生的银行储蓄卡(农商行一卡通)账号,以方便银行将学生资助资金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六条 未采取银行代发形式的学前教育段要切实履行好幼儿家长签领手续。

第十七条 资助发放结束后,各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金收支凭证等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保存期限一般不低于五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  各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学生资助实施细则,完善学生资助资金申报、评审、公示、发放、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长效机制,严格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并将责任清单细化到部门,具体到岗位,落实到个人。   

第十九  各学校要通过广播、宣传栏、微信群、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教育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和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  各学校在发放学生资助资金时,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生资助资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资助资金中抵扣。

第二十一  各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资助数据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按时上报资助工作动态和资助资金发放情况。要全面应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维护更新,确保资助信息填报及时、完整、真实。

第二十二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每学期资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经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县教体科技局组织局财务等股室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实行全覆盖、常态化督导检查,对资助工作过程中违反资助政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及不担当、不作为和慢作为造成监管失职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学生资助中心和学校要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和邮箱,接受学生及家长、社会各界咨询和举报,并认真做好登记、处置和回复工作;要健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将学生资助工作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学生资助工作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工作,将出现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将舆情把握在可控范围,坚决防止事态扩大,防止事态蔓延和负面炒作,维护教体科技系统和社会稳定。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  各学校要建立事先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绩效监控、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每年要开展教育资助政策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对资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程序是否公开透明、资金发放是否及时安全、资金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政策宣传是否应知尽知、资助档案是否规范管理、资助过程是否全程监管等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五  学生资助中心在组织学校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自评的基础上,适时组织相关业务股室联合对学校教育资助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全县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  本办法由县教体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