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曾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曾溪镇新型经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jzfzxz/2020-0029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曾溪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4-17 15:22
内容概述 曾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曾溪镇新型经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曾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曾溪镇新型经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委会:

现将《曾溪镇新型经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曾溪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曾溪镇新型经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和完善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带贫益贫作用。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经营主体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园区。

第三条  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为主体,分类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新型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农业经营体系。

第二章  组织发展

第四条  支持发展专业大户。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能手、农村致富带头人和返乡大学生发展适度规模生产经营,逐步培育为专业种养大户。

第五条  大力培育家庭农场。鼓励适度规模的种养大户通过认定备案、注册登记等,转型为家庭农场,引导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家庭农场集中。鼓励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发展成为合作社的骨干成员。    

第六条  提升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兴办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和社区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推动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

第七条  提升农业园区和龙头企业。坚持扶大扶优的原则,重点扶持实力强、成长性好、竞争优势明显、示范带动能力突出的农业园区及龙头企业。鼓励农业园区和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和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支持农业园区和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原料基地,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业品牌。

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推进改革创新,健全工作机构,提升公益性服务水平。鼓励发展经营性服务组织,在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健全培训体系,配合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教体科技局、科协等相关部门,以返乡农民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等为重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第十条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合作和联营方式,创建地域特色品牌,增加附加值。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在各大中小城市建立直销窗口和连锁店,积极开展“农超对接”,鼓励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第十一条  引导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合作等形式,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经营联结机制。支持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

第四章  示范带动

第十二条  全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园区要主动参与到脱贫攻坚工作中,通过示范带动,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带贫益贫作用。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通过订单生产、土地流转、入股分红、劳动务工等方式,就地就近解决农户生产难、务工难、收益难等问题,紧紧将农户镶嵌在产业链上。对完成以下带贫益贫任务的新型经营主体,优先享受政策支持:

(一)产业大户。每个产业大户每年带动不低于5户。

(二)家庭农场。每个家庭农场每年带动不低于8户。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带动不低于50户;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带动不低于30户;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带动不低于15户;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带动不低于10户。

(四)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每年带动不低于120户;市级龙头企业,每年带动不低于60户。县级龙头企业,每年带动不低于30户。

(五)农业园区。省级农业园区,每年带动不低于120户;市级农业园区,每年带动不低于60户;县级农业园区,每年带动不低于30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村要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镇政府将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带贫益贫等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积极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管理、高效经营,提升发展水平。

第十五条  镇政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业园区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农产品加工、生产基地建设和品牌建设。

第十六条  各相关站办所要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带贫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经营主体带贫益贫合同,督促带贫主体履行带贫协议,维护贫困户权益。

第十七条  镇政府对完成带贫益贫工作任务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项目分配、资金扶持、企业评级、荣誉申报等方面优先安排。对工作完成不力的新型经营主体,不得申报上一级示范创建活动,不得参与项目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型经营主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曾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