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饶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饶峰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jzfrfz/2020-0040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饶峰镇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0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4-03 11:48 |
内容概述 |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陕西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
各村委会、各农民专业合作社:
现将《饶峰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石泉县饶峰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日
饶峰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陕西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第二章 合作社设立
第五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在申报期内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参加投票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投票。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二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可以成为本社的成员。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入社条件的,可以成为本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确定的比例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转为成员出资的公积金,应当依据每个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当年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照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量化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会审核或者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但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不得返还,应当留存本社,平均量化到成员的账户财产份额。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 入股及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或者土地经营权、房屋产权、林地等用益物权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十八条 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积累,又兼顾服务社员。收益分配主要包括扩大再生产资金、股民普惠、奖励有功人员、发展公益事业等。具体分配方式及内容按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的收益分配方案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本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的监督。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成员大会也可以决定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镇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联社、科协等部门,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企业等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合作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工作。对经营好的合作社,优先安排项目资金,支持其生产经营发展,并优先推荐示范创建及荣誉称号;对经营不善的合作社,加强引导,规范提升。对不能提升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进行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饶峰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