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0000 | 公开日期: | 2020-04-20 15:58 |
来源 |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内容概述 |
中心各窗口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同意,现将《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
2020年4月16日
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石泉县政务服务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窗口工作实际,经中心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政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绩效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及激励先进和惩戒后进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激励先进采取月度通报表扬的方式,按月评选服务之星、全勤之星、卫生之星;惩戒后进采取通报批评、专项督查督办函、提醒谈话或发放三色卡、退回原单位等方式,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月度通报。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评结果分为月度考评结果的40%+年度考核结果的25%+领导考评结果的35%。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包括作风纪律、业务规范、工作业绩等三个方面内容,基础分值为100分(考评细则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评计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记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评细则
项目 |
考评指标 |
备注 |
作风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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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迟到、早退,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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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离岗20分钟以上,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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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旷工半天,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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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旷工1天,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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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补卡上限3次;缺卡1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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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按规定请销假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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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假1天冲抵年休假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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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事假超过2天,每增加1天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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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请人代考勤(或代人考勤)的,每发生一起,代考勤人员和被代考勤人员各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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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期间发生争执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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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擅自修改计算机IP地址,或擅自对计算机系统功能和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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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违反规定私自拷贝工作数据信息,或泄露服务对象信息的,每发生一起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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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用设备未按规定使用造成非正常损坏,或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每发生一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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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作区域卫生不达标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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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作区域内个人物品乱摆乱放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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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不按要求着装、佩戴工牌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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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在工作时间违规使用电脑(或手机)做与工作无关的,如打游戏、看股市、看视频、网上聊天、听音乐、网上购物等,每发生一起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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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工作期间在大厅吸烟、打瞌睡、乱窜岗位、吃饭、吃零食,每发生一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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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会议、培训和集体活动等,每发生一起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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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作风纪律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起扣40分,并取消当月绩效和当月评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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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违规收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消费型娱乐活动的,每发生一起扣40分,并按党纪党规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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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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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办理,推诿敷衍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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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每发生一起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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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资料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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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虚报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每发生一起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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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材料管理不规范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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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务对象评价“不满意”月度达2次及以上的,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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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服务评价弄虚作假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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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加分分值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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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延时服务的一次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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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为工作质量高,服务态度好受群众表扬,每次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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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依法办事,在遭受办事群众出言不逊、无端辱骂、故意刁难、呵斥指责、强制办件等情形时,顾全大局,未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或争执的,经核实后,每次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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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参加政务中心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为政务中心争得荣誉的,按县、市、省、国家级每项分别加10、20、30、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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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中心提供新闻宣传素材或报送新闻宣传稿件,提供新闻宣传素材被采用的一次加1分,报送的新闻宣传稿件被石泉政务微信公众号采用的加2分,被县级宣传平台采用的加3分,被市级宣传平台采用的加4分,被省级宣传平台采用的加5分。 |
被采用的新闻宣传稿件需提供链接或截图等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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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向中心报送围绕行政审批改革、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文稿被政务中心采用的加3分,被相关媒体采用的,每件加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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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积极配合和参加重大审批服务创新工作,表现突出的,每项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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