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rsj/2020-0070 公开日期: 2020-04-17 10:06
来源 县人社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

石人社监处字〔2020〕1号


当事人: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代权

当事人:张山(身份证号:6124221983XXXX053X)

当事人:杨光文(身份证号:6124221971XXXX0030)

经我局调查取证:2017年9月18日,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石泉大酒店建设项目后,2018年8月17日,张山个人与杨光文签订二次结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石泉大酒店项目二次结构工程分包给杨光文,约定合同价款按实际平方面积计算,包干价为73元,张山通过个人公司向杨光文支付其承包劳务费。杨光文组织胡泽志等69人在该项目工地务工,胡泽志等66人工资495170元被拖欠。另,张山与杨光文就石泉大酒店项目二次结构工程分包合同价款双方未进行结算确认。2020年4月1日,我局向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山、杨光文邮寄送达(2020)5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胡泽志等66人被拖欠工资,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山、杨光文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三点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4〕100号)第一点第(三)、(四)项、《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山、杨光文下列行政处理:陕西天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山、杨光文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胡泽志等66人工资495170元(其中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和石泉县人社局已垫付农民工工资272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