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xwjj/2020-0021 | 公开日期: | 2020-03-25 10:23 |
来源 | 石泉县卫健局 | ||
内容概述 |
序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石卫公罚【2020】3号
石泉县宗达精品超市不符合卫生规定案
袁*平
2020年3月3日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石泉县宗达精品超市检查发现:从业人员吕XX、袁XX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超市服务工作;未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无病媒生物防治资料(属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850元人民币罚款。
自动履行15日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23日
2
石泉县世纪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不符合卫生规定案
陈*进
2020年2月22日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石泉县世纪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无体温检测设备、消毒设备只有2000ML的喷壶1个);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无地面、收银台、购物筐等物品的消毒记录;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进行卫生检测;未按要求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自动履行15日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20日
石卫公罚【2020】4号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0元人民币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