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xwjj/2020-0021 公开日期: 2020-03-25 10:23
来源 石泉县卫健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表(石卫公罚【2020】3号;石卫公罚【2020】4号)

序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石卫公罚【2020】3号

石泉县宗达精品超市不符合卫生规定案

袁*平

2020年3月3日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石泉县宗达精品超市检查发现:从业人员吕XX、袁XX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超市服务工作;未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无病媒生物防治资料(属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850元人民币罚款。

动履行15日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23日

 

2


石卫公罚【2020】4号

石泉县世纪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不符合卫生规定案

陈*进

2020年2月22日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石泉县世纪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无体温检测设备、消毒设备只有2000ML的喷壶1个);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无地面、收银台、购物筐等物品的消毒记录;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进行卫生检测;未按要求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0元人民币罚款。

自动履行15日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