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后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后柳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zjzfhlz/2019-0110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后柳镇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后政发〔2019〕39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10月1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10-18 09:30 |
内容概述 | 为全面落实省市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供养力度,按照上级民政部门指示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为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照料费用用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
各村委会,敬老院:
《后柳镇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后柳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6日
后柳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市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供养力度,按照上级民政部门指示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为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照料费用用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和护理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省市县民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以解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最突出困难和最迫切需求为目标,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建立适应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的服务模式,把救助供养的重点逐步转移到照料护理工作上来,不断落实、完善和创新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真正实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生病住院有护理、日常起居有照料,使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人性化和谐发展,全面助力脱贫攻坚。
二、重点任务
(一)照料护理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要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把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
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照料护理费按照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的比例分档发放(我县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为1380元/月,2019年5月1日起为1600元/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发放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标准为:
一档:全护理特困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发放。(2019年5月1日以前345元/人月,2019年5月1日以后400元/人月。)
二档: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发放。(2019年5月1日以前207元/人月,2019年5月1日以后240元/人月。)
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发放。(2019年5月1日以前138元/人月,2019年5月1日以后160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方式
坚持“自主选择、托底供养”的原则,确定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形式和照料护理方式。半护理的可自主选择集中或分散供养,全护理的原则上要实行托底集中供养。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的敬老院为其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在经过本人同意后,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各村,敬老院要分别建立好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发放档案,档案包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照料服务协议、发放名册等相关资料,保证其完整规范,县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三)照料护理资金的使用
照料护理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使用,用以对本辖区内的集中和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日常起居护理、住院照料看护服务等。照料护理资金原则上发放给提供照料护理的供养服务机构或个人。
对于集中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统一拨付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在供养服务机构,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可以用于支付护理人员工资、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的设施设备等,但不得用于机构改造维修、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无关的设施设备等。
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直接拨付给为其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人员。
(四)照料护理资金管理
各村委会每月要开展评议会议,就提供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的机构和个人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为称职与不称职,对于不称职的护理机构和个人,停发当月照料护理费用,连续两次或一年内有两次评议为不称职的机构和个人,则取消该机构和个人的照料护理资格,停发照料护理资金,并更换照料护理人员或转集中供养。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落实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制度是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事项、重要决策,是凡事必督、追责必严的重要工作。各村要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担当履责。镇民政所要指导和帮助本辖区内供养服务机构及个人提升照料服务能力,提高全护理和半护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原则上要把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全部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为其明确好照料护理人员,并及时了解掌握照料护理人员服务情况。村(居)委会要配合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了解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情况,掌握照料护理人员(机构)服务情况,为发放照料护理资金提供有效依据。
(三)强化监督检查。镇政府将不定期对特困人员审核审批、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照料护理费发放等进行督查,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线索,一经查实,将移交纪委监委予以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