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2019年商贸系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jmj/2019-0439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经贸发〔2019〕32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10月09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9-10-12 04:35 |
内容概述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建设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商贸系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协调联动、善后处置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公共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
各企业、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石泉县经济贸易局2019年商贸系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
2019年10月9日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2019年商贸系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建设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商贸系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协调联动、善后处置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公共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突发性公共事件等造成应急救援物资的严重短缺时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健全制度,科学预警。完善物资储备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对突发公共事件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并做好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工作。
(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对储备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应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
(三)常备不懈,确保供给。物资储备系统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品种适宜、质量可靠、数量充足、常备不懈,确保储备物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之需。
(四)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物资储备系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到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快速有效,保证储备物资调得出、用得上。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石泉县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刘 军 县经贸局局长
副组长:张绪泉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刘大庆 政办股主任
陈永超 商贸流通股股长
晏 午 经济运行股股长
钟 杨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办公室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贸流通股,股长陈永超负责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2、决策储备物资调动、投放等重大处置措施;
3、协调相关股室工作;
4、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方案;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执行专项协调指挥部的决定;
2、组织信息收集、传递、通报工作;
3、检查、督导专项协调指挥部决定的执行情况;
4、对应急储备物资的投放、使用,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5、完成专项协调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五、物资准备好和应急响应
(一)物资准备
1、充分利用县内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库存,将县内各企业作为县级物资储备系统的基础,进一步整合已有的粮食和医药等专项县级物资储备,建立和健全县级物资储备系统。积极准备应急粮食、食用油、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煤炭、水泥、部分建筑预制件、石油、成品油等物资储备。
2、各股室、企业按照立下的县级储备物资计划具体落实各自的物资储备任务,并负责日常的物资保管。
3、储备物资主要用于县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经县政府批准也可用于各镇或局部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
(二)应急响应
1、接到紧急动用命令,要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准备以及储备品种与数量调整准备工作,有条不紊地执行命令。加强与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共同开展好工作。
2、要针对物资储备危险品仓库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处置预案。
3、本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成员及各股室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手机信息24小时畅通,相关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保持县级物资储备信息网通畅。信息报送内容应准确、完整、及时,不得瞒报、谎报、误报。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掌握物资流动状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情况,确保物资按要求安全送达。
六、应急结束
(一)突发公共事件结束或暂时告一段落后,领导小组及时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对应对事件处置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预案。
(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协调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
七、附则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