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17-6253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办发〔2017〕79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11月1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11-12 15:46 |
内容概述 | 为充分调动我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其增加信贷投放,改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促进全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康市金融及地方性融资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84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银行业机构:
现将《石泉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2日
石泉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其增加信贷投放,改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促进全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康市金融及地方性融资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84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在石泉县连续经营满一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和县域法人银行机构。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一)业务发展占全部考核权重的60%,主要包括存贷款余额增速、新增存贷款规模、存贷比(余额存贷比、增量存贷比)、重点项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营业网点及自助设备配置等。
(二)脱贫攻坚占全部考核权重的20%,主要包括当年新增农户扶贫贷款及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风险控制占全部考核权重的5%,主要包括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等。
(四)信息沟通占全部权重的5%,主要包括与县政府沟通频率和效果等。
(五)金融创新占全部权重的10%,主要包括信贷产品创新、落实金融顾问制度帮扶效果等。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参加考核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认真自查并计算出得分,连同年度考核书面汇报材料报至县金融办和人行。
(二)县人行负责审核涉及金融数据及得分的真实性、准确性,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县金融办。其中,政策性银行只选取贷款增加额和增长率两个指标进行评价。
(三)县金融办会同人行、财政局、经贸局、扶贫局依据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对上年度各金融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和复审。
(四)县金融办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考核奖励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将考核结果及表彰意见上报县政府审定。
(五)凡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严重经营风险、违规行为或工作失误且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
四、表彰奖励
(一)县政府对考核前两名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并抄送其上级主管机构。对获得表彰的金融机构可优先分配县财政性存款公共资源,获得县内重大项目的融资优先权,并优先享受县政府提供的金融方面有关优惠政策。对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金融机构,县政府进行特别提示,并向其上级机构进行反馈。
(二)县政府从获得表彰的金融机构中评选部分对信贷投放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作为金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征询其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银行金融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兑现涉及财政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选择时,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执行。
(四)由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拟定奖励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兑现。
五、组织领导
成立石泉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领导任组长,县金融办、人行、财政局、经贸局和扶贫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石泉县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附件
石泉县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指标类别 |
指标名称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分值 |
备注 |
业务发展 |
存款余额 |
存款余额增速 |
高于全县平均增速得满分,每增减2个百分点增减1分,不足2个百分点按2个百分点计算。 |
8分 |
最多增减5分。 |
新增存款 |
新增存款规模 |
完成市级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得满分,每增减2千万元增减1分。 |
7分 |
最多增减5分。 |
|
贷款余额 |
贷款余额增速 |
高于全县平均增速得满分,每增减2个百分点增减1分,不足2个百分点按2个百分点计算。 |
8分 |
最多增减5分。(不含参加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发放的社团或集团贷款) |
|
新增贷款 |
新增贷款规模 |
完成市级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得满分,每增减2千万元增减1分。 |
7分 |
最多增减5分。(不含参加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发放的社团或集团贷款) |
|
存贷比 |
余额存贷比 |
高于全县平均水平得满分,每增减2个百分点增减1分,不足2个百分点按2个百分点计算。 |
8分 |
计算方法:本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年末存款余额,最多增减5分。 |
|
增量存贷比 |
高于全县平均水平得满分,每增减2个百分点增减1分,不足2个百分点按2个百分点计算。 |
7分 |
计算方法:本机构年末新增贷款余额/年末新增存款余额,最多增减5分。 |
||
重点项目贷款 |
县属重点项目 |
房地产移民搬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额按40%权重计入,民生领域项目贷款额按60%权重计入。第一名计5分,其余依次递减1分。 |
5分 |
县属本年重点项目新增贷款/本年各项新增贷款。(参加市级以上银团贷款并投放县内项目和企业的,纳入贷款总额考核) |
|
业务发展 |
中小微 |
中小微企业 |
按各金融机构当年投放在县境内的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进行考核,第一名计5分,其余依次递减1分。 |
5分 |
本年中小企业新增贷款/本年各项贷款新增额。 |
涉农贷款 |
涉农贷款 |
按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涉农贷款占比进行考核,第一名计5分,其余依次递减1分。 |
5分 |
本年涉农贷款新增额/本年各项贷款新增额。 |
|
营业网点分布及自助设备配置 |
营业网点或分支机构分布范围和数量 |
全县实现镇物理网点全覆盖的得满分,每多或少一个网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4分。 |
4分 |
计算方法:镇实际物理网点数/全县镇数×4 |
|
ATM机、CRS机 |
按镇布放安装覆盖率考核,每个镇均按一个点计算,以实际覆盖比例得分,全覆盖的计满分并加2分。对在非城区移民集中安置点安装自助设备(ATM、CRS)1台加1分,最多加3分。 |
3分 |
计算方法:年末已在各镇安装ATM、CRS自助服务点数/全县镇数×3 |
||
金融E终端、助农POS设备 |
按行政村布放覆盖率考核,以实际覆盖率计算得分,全覆盖的得满分并加2分。对在非城区移民集中安置点安装自助设备(金融E终端或助农POS设备)1台加1分,最多加3分。(以实际统计到行政村、到商户和机具号清册并经核实认定的为准)。 |
3分 |
计算方法:已在行政村安装金融E终端或助农POS设备数/全县行政村数×3 |
||
脱贫攻坚 (10分) |
脱贫攻坚 |
当年新增农户扶贫贷款 |
按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农户扶贫贷款占全部商业银行当年新增农户扶贫贷款比例得分。第一名得满分,其余各机构均以当年新增农户扶贫贷款与第一名的机构新增额之比计算。 |
8分 |
计算方法:机构当年新增农户扶贫贷款额/第一名机构新增扶贫贷款额×10 |
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 |
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脱贫攻坚帮扶任务得满分 |
2分 |
以政府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为准。 |
||
风险控制 (5分) |
不良贷款率 |
不良贷款率同比下降或不高于全辖不良贷款率平均水平 |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X100%。 |
3分 |
较去年实现双降的得满分;一升一降或者不良贷款率高于3%的得0分,两升不得分。 |
不良贷款 |
不良贷款余额 |
较年初下降的。 |
2分 |
||
信息沟通 |
与县政府 |
经营分析报告 |
按季度、半年、年度报送经营分析报告,每少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3分 |
报送时限不应晚于季、半年、年度次月的5日前。 |
政银企交流合作 |
加强与县政府及金融办交流沟通,积极参与县政府组织的政、银、企交流合作活动,签订融资协议的得满分。每少参加一次扣2分。 |
2分 |
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参与的。 |
||
金融创新 |
产品创新 |
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涉农产业有信贷产品创新的得满分,其他根据情况打分。 |
5分 |
|
|
金融服务 |
认真落实企业金融顾问制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帮扶措施有效果 |
5分 |
以金融顾问制度考核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