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财政扶贫资金扶持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BM-zfbmzfb-zcwj-sbf-2019-0397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办发〔2019〕9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14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9-03-15 15:05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农业厅、省扶贫办《关于支持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指导意见》(陕农业发〔2018〕33号)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安办发〔2019〕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财政扶贫资金扶持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有关单位:

现将《石泉县财政扶贫资金扶持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

石泉县财政扶贫资金扶持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农业厅、省扶贫办《关于支持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指导意见》(陕农业发〔2018〕33号)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安办发〔2019〕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省市县各级财政注入村集体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资金,所注入资金及收益属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履行资金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力求实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运行安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资金注入

第四条  扶贫资金主要来源是中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财政涉农整合资金。

第五条  注入财政扶贫资金的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三五”建档立卡贫困村以及贫困发生率达10%以上的非贫困村,且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产权清晰明了,无债权债务纠纷。

(二)村“两委”组织机构健全,班子战斗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健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开设银行账户,有印章、有章程、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符合资金注入条件的村,每村注入财政扶贫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七条  已有光伏扶贫电站、联村光伏扶贫电站扶持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深度贫困村除外),不再安排支持壮大村集体经济扶贫资金。

第八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扶贫局共同对商定符合资金注入条件的村及资金注入金额,经县脱贫指挥部审定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扶贫局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到镇政府,由镇政府将资金拨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要以投资有收益、有分红为前提,确保保值增值,科学安全使用。投资方式主要包括:异地置业、园区标准厂房投资、债权投资、村办企业(或村办合作社)等几种形式。投资年收益不低于投资总额的6%。

第十条  异地置业投资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县城区投资购置商业用房,通过转租、经营等方式,获得稳定收益。所购置的商业用房须签订购置合同并依法登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产权及经营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一条  园区标准厂房投资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县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或购置标准厂房,通过出租方式,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所建设或购置厂房所有权及收益属于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二条  异地置业和园区标准厂房投资均可由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投资购置或建设,也可由几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投资购置或建设,收益按年度进行结算。联合购置或建设的,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要签订相应合同,明确出资份额、所占股份、收益分配比例、风险防控及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  债权投资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经营业绩优异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投资,与其签订投资收益合同,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的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境内且具有法人资质;

(二)固定资产经评估后其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经营行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及环保政策;

(三)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有发展潜力,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无偷税漏税行为,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近三年连续盈利。

第十四条  上述投资方式及额度须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根据投资类别,组织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实地考察,并出具书面考察结论,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异地置业、购置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管理经营,管理费用在年度总收益中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在镇财审所设立壮大村集体经济扶贫资金会计科目,做好扶贫资金拨付、收益、分红等结转资金的承接。

第十七条  严格投入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投资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局、财政局,联合对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审核,评估审核意见提交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定通过后予以批复,并公示10天,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结果进行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是财政注入壮大村集体扶贫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对财政注入资金的组织管理和资金安全监管,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投资效益和风险防控及村民议事决策的全程跟踪指导,确保实现有分红、有收益、保值增值目标。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注入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镇村依法接受省市财政监督检查;县扶贫局要严格审核把关,确定扶持注入对象及收益分配对象;县农业农村局要对投资收益分红相关业务进行全程指导;县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及收益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规定,将注入资金投资到规定行业和项目,按程序支出收益分红,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村民监督。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在2021年1月1日前,扶贫资金净收益的10%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投资产生的费用支出、村集体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维护、公益事业、奖励补助扶贫和集体经济积累、滚动投资等,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成效与村组干部绩效相挂钩。净收益的90%用于“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五保户)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经村党支部审核把关后,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扶贫局、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驻村工作队)要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拟定受益分配对象初步名单,并在村级公示10天;受益分配对象初步名单经村党支部、村委会、驻村工作队“三方”审核签字,村支部、村委会盖章后上报镇党委、镇政府;由镇党政主要领导复核签字后上报县扶贫局、农业农村局,再由县扶贫局、农业农村局会审确定受益对象,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三条  投资的经营主体应于每年8月底前,按照投资收益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将年度收益资金打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政府的监督指导下,根据到户受益分配明细台账,于每年9月中旬前拨付至受益贫困户“一卡通”账户。

第二十四条  所注入资金及收益不得用于偿还村级债务、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费用。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发改、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及金融机构专业人员成立石泉县财政扶贫资金风险评估专家组,对各镇上报的拟投资项目和资金额度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具体建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投资项目及额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牵头,定期召集县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扶贫局、审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商研判,及时掌握资金投入经营主体经营情况;县扶贫局、财政局要密切关注各村财政注入资金的投资方向,加强与相关经营主体的联系,深入了解其运营、盈利情况;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投入经营主体的台帐,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及时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汇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投资退出机制。采取债权投资方式投入到经营主体的,要在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投资退出的协议条款。投资退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提出退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县脱指办、扶贫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核,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后,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或其它协商方式退出。退出资金由镇政府负责督促收回,并根据本办法重新确定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退出投资申请:

(一)中省市对相关政策做出调整的;

(二)经营主体存在套取、骗取或转移财政扶贫资金情况的;

(三)经营主体的项目进展缓慢,不能按期投产,或资金管理混乱,改变资金约定用途的;

(四)经营主体不能履行合同收益、分红约定的;

(五)存在其它不可控风险需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资金投资经营所涉各类合同在解决争议条款中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应明确约定由石泉县人民法院管辖。由司法局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单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对相关协议、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法制审核,规避法律风险。如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支付收益和退还资金的,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追偿投入资金及应得收益。

第三十条  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县纪委监委、扶贫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要加大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对虚报冒领、贪占挪用、骗取套取、挥霍浪费等问题,一律从严追责;对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要积极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收集投资信息、加强信息甄别、搞好协调联络,加强档案规范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