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依据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陕0922执恢68号之二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权利人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保管不善将石国用2004第058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9日